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492

为贯彻落实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有效部分)

序号

标题

发文时间

文号

1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意见

2004年10月19日

绍市国税流〔2004〕492号

2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2006年4月3日

绍市国税法〔2006〕77号

3

关于确定个人房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2006年8月1日

绍市地税政〔2006〕31号

4

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2007年12月10日

绍县国税政〔2007〕233

5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金(银)条、金(银)制摆件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2008年2月20日

绍市国税流〔2008〕37号

6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2008年2月27日

绍市国税法〔2008〕39号

7

绍兴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2009年7月16日

绍县国税政〔2009〕76

8

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2010年7月21日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9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0年11月23日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10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3年5月30日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11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市区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的公告

2014年9月9日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12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5年10月29日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13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注销税务登记流程的通知〉的公告

2016年3月22日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14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6年9月8日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15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类旧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公告

2016年10月8日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16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2016年10月8日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17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

2017年4月17日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18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定期定额户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公告

2018年2月8日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19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绍兴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8年5月9日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部分)


序号名称发文时间文号失效废止的内容
1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2年3月19日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
2关于调整越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4年1月20日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二点纳税期限废止
3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5年5月13日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 
4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5年12月30日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附件1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绍兴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
5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6年5月27日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公告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
6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8年2月10日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附件1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绍兴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附件3.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部分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中绍兴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
7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年5月10日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公告附件1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