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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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1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深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7号)的要求,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定点联系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单


  2.定点联系企业重大涉税事项处理意见告知单


  3.定点联系企业重大涉税事项延期审批单


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0月30日




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创新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方式,增强大企业个性化服务针对性和精准性,提供大企业税收政策确定性服务,提升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1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深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7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大企业发生重大涉税事项时,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收到大企业的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后,应及时分析研究,提出管理和服务的意见建议。


  针对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提出的处理意见及建议,不得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第三条 大企业是指与税务机关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的定点联系企业。


  第四条 税务机关是指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及其上级国税机关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


  市国税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局大企业处)为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的主办部门,其他综合部门、业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同配合。


  第五条 大企业发生以下情况可能涉及重大涉税事项的,应填写《定点联系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附件1),于事项发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国税局报告:


  (一)内部组织架构、经营模式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投资、融资活动;


  (三)重大并购或者重组;


  (四)重大资产处置或者重大财产损失;


  (五)执行的行业法规或者标准、会计制度和利润分配方式等外部环境发生变化;


  (六)其他可能产生重大涉税事项的情况。


  大企业关于未来可预期的重大事项如何适用税法,解决涉税处理确定性等问题,按事先裁定申请办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报告单》应如实填写报告主题和重大涉税事项具体内容,并附列详细资料。


  第七条 与省国税局签约的大企业,其《报告单》除向省国税局提交外,也可以向市国税局提交。市局大企业处在收到《报告单》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向省局转呈。


  第八条 大企业在浙江省内其他地市的成员企业发生重大涉税事项且该事项涉及大企业总部的,应将事项报告市国税局。


  第九条 市局大企业处在收到大企业提交的《报告单》后,应及时审核报告事项,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或补正,并告知大企业。


  第十条 市局大企业处对大企业提交的重大涉税事项应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提出相应的服务和管理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市局大企业处认为重大涉税事项较为复杂或涉及多个税种的,由市局大企业处根据《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定点联系企业涉税事项协调会议制度的通知》(杭国税函[2011]73号)相关规定,发起召开涉税事项协调会议,形成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市国税局应自受理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大企业出具《定点联系企业重大涉税事项处理意见告知单》(附件2)。报告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出具意见建议的,市局大企业处填写《定点联系企业重大涉税事项延期审批单》(附件3)报经市国税局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三条 经由省国税局授权,市国税局可以向与省国税局签约的大企业出具重大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工作档案和资料库。相关重大涉税事项按流程处理完毕后,由市局大企业处抄送市国税局涉税疑难问题咨询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法规部门)或省国税局(大企业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大企业的重大涉税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制度所涉及的期限均为自然日。


  第十七条 本制度施行后,原《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定点联系大企业联络员制度(试行)》中涉及重大事项报告的相应条款不再适用。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和意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3]1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深化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57号)提出了创新、优化大企业个性化纳税服务方式,探索建立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的要求。《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是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改革的一项创新举措,也是杭州市国税系统税收现代化建设的一项具体内容。施行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税务机关可以更好地对接大企业的服务需求,有的放矢地开展点对点服务,强化大企业管理,同时也为税收现代化建设积累有益的经验。


  二、公告发布的目的


  近年来,税务机关通过与定点联系大企业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双方各层级间密切合作,共同致力于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促进了企业税法遵从度的提高。根据《税收遵从合作协议》的相关条款,本《公告》就重大涉税事项报告事宜进行了制度化的安排,旨在为签约的定点联系大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的税收建议,做好个性化服务。税务机关鼓励签约的定点联系大企业,就重大涉税事项与税务机关展开积极沟通,并非强制要求签约的定点联系大企业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重大涉税事项,未向税务机关报告重大涉税事项的,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发布的《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试行)》共十八条,主要是对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的范围、程序进行规定。


  第一条为制定目的及依据。


  第二条为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的含义和说明。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是税务机关为了便于管理、为大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个性化服务而制定的。大企业应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相关事项,便于税务机关提供服务。税务机关的意见建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四条解释了大企业、税务机关等名词,确定了税务机关的主办部门。


  第五、六条规定了重大涉税事项的范围,明确了例外情况,规定了《定点联系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单》的内容。


  第七、八条规定了省国税局签约的大企业和集团企业报告重大涉税事项的方式。


  第九至十三条为税务机关收到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之后提出意见建议的程序。市国税局收到大企业报告后,应在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应在三十日内出具意见建议。情况复杂不能按时出具意见建议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对于省局签约的大企业,市国税局可以根据省局授权出具意见建议。


  第十四至十八条为附则,主要规定了建立档案资料库、保密、期限、生效情况等内容。


  《公告》有三个附件:其中附件1《定点联系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单》为企业申请时应填写;附件2《定点联系企业重大涉税事项处理意见告知单》为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建议时填写;附件3《定点联系企业重大涉税事项延期审批单》为税务机关按规定延期审批时填写,该事项为税务机关内部事项,不涉及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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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