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1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05-15
文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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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耕地占用税管理,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按照《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等文件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申请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二、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实际占地的当天。


  三、耕地占用税原则上在应税土地所在地进行申报纳税。如涉及集中征收、跨地区占地需要调整纳税地点的,由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四、对符合《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第二十二条规定占用土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地手续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备以下资料,符合条件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出具不征税证明(见附件):


  (一)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


  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项目报告、项目占地规划图纸等证明材料。


  (二)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草地、苇田等其他农用地的:


  1.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书、项目报告、项目占地规划图纸等证明材料。


  (三)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证明材料。


  五、耕地占用税减免税备案办理完成后,我局授权由区县(市)级税务机关按月汇总备案。


  六、各地地税机关应积极与土地管理等部门沟通协调,定期开展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建立健全“先税后证”的源头管控模式,明确涉税信息交换的内容、方式,实现涉税信息的交换共享,原则上每季度至少交换一次。


  上述“先税后证”的“证”指“建设用地批准书”。


  七、本公告自2017年6月15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证明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5月15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以下简称《规程》)从涉税信息管理、纳税认定管理、申报征收管理、减免退税管理、税收风险管理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并要求省级地税机关对授权内容进行细化明确。为落实好《规程》及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我局对耕地占用税相关内容进行强调和说明,便于统一我市政策执行口径,减少征纳矛盾,推进公平纳税。


  二、文件重点内容


  1、强调“先税后证”的源头管控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规程》明确规定,“先税后证”的“证”指“建设用地批准书”。因此各地要加强部门协作,按照“先税后证”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耕地占用税源头管控模式,国土部门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之前,需查验纳税人的耕地占用税完(免)税凭证。


  2、明确不征税证明样式及相关报备资料。《规程》规定符合耕地占用税不征税条件的,主管地税机关在查验相关资料后,需要出具不征税证明。根据总局授权,依托我市各地对不征税管理的执行惯例,依照精简、便民原则,在本公告中明确了《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证明》式样,明确相关报备资料。


  3、健全减免税备案管理。《规程》明确“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备案管理”,同时要求主管地税机关自办理减免税备案完毕之日起30日内,向省地税机关或者省地税机关授权的地税机关备案。根据总局授权,按照高效便捷的原则,我局授权由区县(市)级税务机关按月汇总所辖区域内减免税备案内容。


  4、明确信息交互频次。《规程》要求地税机关应积极与土地管理部门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定期开展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因此本公告要求我市各地税务机关根据《规程》内容,定期开展涉税信息交换。


  三、公告施行时间


  结合我市实际,根据便利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原则,本公告的施行时间为201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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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