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关于开展企业涉税优惠事项“先享后管”工作试点的意见[试行]》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06-27
文号: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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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关于开展企业涉税优惠事项“先享后管”工作试点的意见(试行)》予以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第一批“先享后管”事项一览表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7日



  关于开展企业涉税优惠事项“先享后管”工作试点的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纳税人税惠获得感,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关于贯彻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浙地税发[2017]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税收征管方式 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4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企业涉税优惠事项“先享后管”工作试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要求,本着税收合作信赖理念,以“诚信假设”为引领,运用“互联网+税务服务”和大数据,创新涉税优惠管理模式,改革办税资料报送方式,进一步精简办税资料,还责还权于纳税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致力提供规范、高效的纳税服务,提升纳税人自主办税能力,促进涉税优惠政策及时贯彻落实到位。


  二、工作目标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建立“自行对照、自动享受、自存备查、自律监管”的涉税优惠“先享后管”工作机制,具体包括:


  (一)政策公开。税务机关事先公开各项涉税优惠事项的政策依据、优惠幅度、操作标准等,做到以公开促公正。


  (二)自主办理。纳税人自行对照政策,自主识别并办理优惠。


  (三)自律监管。纳税人对“先享后管”的涉税优惠行为负主体责任,无须事先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具体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但须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管。先行享受的涉税优惠事项,税务机关通过后续管理,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纳税人对于把握不准,无法自主确定的涉税优惠事项,可以向税务机关咨询。


  纳税人对涉税优惠事项的优惠幅度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要求税务机关重新确认。


  三、实施范围与操作方式


  (一)税种


  涉税优惠“先享后管”事项,限于地税机关管理的税种优惠。包括企业所得税优惠、房产税优惠、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资源税优惠、契税优惠、耕地占用税优惠、车船税优惠、印花税优惠、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土地增值税优惠、教育费附加优惠。


  (二)对象


  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先享后管”的对象暂确定为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不包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三)方式


  (1)对于税法规定的备案类事项,纳税人原则上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以报代备,具体事项见附件)或通过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涉税文书—备案类文书—税收减免优惠备案”模块提交,视为履行备案手续,即可享受税收优惠;对暂不能通过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提交的(具体事项见附件)或者纳税人有需求的,采用上门报送《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纳税人适用)的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实行“窗口受理、当场办结”。


  (2)对于税法规定的核准类事项,在金三系统流程修改完成之前,采用纳税人上门报送《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的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实行窗口受理,当场发放纸质批复文书。对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暂不适用。


  纳税人对涉税优惠事项的优惠幅度提出异议的,税务机关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做出答复,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执行。


  无论备案类事项,还是核准类事项,纳税人都需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留存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备案资料的审核是资料完整性的审核,对纳税人核准资料的审核是相关性审核,均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四)时间


  纳税人应该按照规定时间履行备案、核准手续,具体事项办理时间详见附件。


  纳税人享受定期减免税,在享受优惠起始年度履行备案、核准手续。在减免税起止时间内,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条件无变化的,不再履行备案、核准手续。纳税人享受其他优惠事项,应当每年履行备案、核准手续。


  定期减免税优惠事项备案、核准后有效年度内,纳税人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之日起15日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或重新核准手续。


  纳税人已经享受税收优惠但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纳税人发现后,应当及时补办备案手续;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纳税人限期备案。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四、事后管核


  主管税务机关对涉税优惠“先享后管”事项,应及时开展事后管核工作,重点对初次备案事项,核准类事项,实行容缺管理、资料不全已办结事项进行关注、核查,审核纳税人涉税优惠政策适用的准确性,并对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主管税务机关在监管中发现纳税人政策适用错误的,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进行纠正;发现纳税人不应当享受优惠的或纳税人留存备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追缴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纳入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主管税务机关在监管中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济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协调沟通,提请纠正。


  本意见从2017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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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