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2-28
文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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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方便新办纳税人申请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提高办税效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依托电子税务局,全面推行新办纳税人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的“套餐式”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套餐式”服务的涵义

 

  “套餐式”服务是将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办理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前需办理事项相结合,把税务机关需要多岗位流转、跨系统操作的多个关联事项整合归并成为业务集成套餐,实现纳税人自由组合、自主定制,税务机关“订单式”处理的服务模式。

 

  “套餐式”服务将信息多次采集变为一次采集、多表填报变为一次填报、多次重复报送资料变为一次报送共享、多次办理变为一次集中受理处理,将有效解决新办纳税人多次往返税务机关、多窗口排队办税等问题,切实减轻征纳双方的办税负担,提升新办纳税人办税体验感。

 

  二、“套餐式”服务的服务对象

 

  新办纳税人(除申请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外)。

 

  三、“套餐式”服务的服务内容

 

  “套餐式”服务共包括11个涉税事项:登记信息确认、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税(费)种认定、票种核定、税务行政许可、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申请、发票领用、国地税委托缴税协议书(TIPS)办理。

 

  四、“套餐式”服务的办理流程

 

  纳税人可根据需要在电子税务局选用新办纳税人综合套餐,依据办税目标在线填具系统智能显示的综合申请表,涉税领购发票的系统智能推荐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办理路径:〔电子税务局〕—〔绿色通道〕—〔新办纳税人综合套餐〕。办理流程概述:用户须知确认→办税目标选择→申请表单填具→委托缴税协议书(TIPS)办理→综合申请→手工补偿验证→办理进度查询→实物上门领取(实物邮寄配送)。

 

  (一)新办纳税人在工商部门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相关登记信息导入税务核心征管系统后,电子税务局自动生成纳税人账户和密码,并发送相应短信及时通知纳税人可登陆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各类涉税业务。

 

  (二)纳税人登录浙江国税电子税务局点击“新办纳税人综合套餐”,根据自身业务办理需求,对用户须知的内容进行确认。

 

  (三)纳税人依据实际经营需要,对申请的资格类型(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购票类型(不购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分别进行勾选,系统根据纳税人选择的办税目标自动显示需要填具的综合申请表,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办理CA签章,最后提交综合申请。纳税人申请办理的事项涉及发票申领业务时,系统按预设的规则监控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数量。

 

  (四)如纳税人选择的银行未开通网上电子协议验证功能,纳税人需下载打印纸质协议书至开户行营业网点柜台办理验证后,再登陆电子税务局进行手工验证委托缴税协议书。

 

  (五)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受理通过之后,纳税人可在“办税进度”中查询并打印有关文书。

 

  (六)税务机关将各事项办理的文书通过电子税务局的消息中心反馈给纳税人,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办理实名信息采集、税控设备发行和发票领用等事宜。

 

  电子税务局纳税人端具体操作可参见《浙江国税电子税务局培训教材系列(新办纳税人综合套餐)》,下载路径:〔浙江国税电子税务局〕—〔下载中心〕。后续将根据电子税务局升级优化情况,不定期更新。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未尽事宜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2月28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解读《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

 

  一、公告背景

 

  为方便新办纳税人申请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提升商事制度改革后新办纳税人的办税效率,降低办税门槛,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要求,浙江国税决定依托电子税务局,全面推行新办纳税人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的“套餐式”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套餐式”服务的涵义。“套餐式”服务是将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办理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前需办理事项相结合,把税务机关需要多岗位流转、跨系统操作的多个关联事项整合归并成为业务集成套餐,实现纳税人自由组合、自主定制,税务机关“订单式”处理的服务模式。

 

  (二)明确了“套餐式”服务的服务对象。“套餐式”服务目前适用于我省尚未进行税(费)种认定、票种核定的建账建制实施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个体工商户需申请定期定额征收的情形不适用本套餐。

 

  (三)明确了“套餐式”服务的服务内容。“套餐式”服务共包括11个涉税事项:登记信息确认、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税(费)种认定、票种核定、税务行政许可、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申请、发票领用、国地税委托缴税协议书(TIPS)办理。

 

  (四)明确了“套餐式”服务的申请流程。明确了新办纳税人通过浙江国税电子税务局申请“套餐式”服务的办理流程,通过详细的流程描述,方便新办纳税人按照公告内容申请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提高办税效率,有效解决新办纳税人多次往返税务机关、多窗口排队办税等问题。

 

  三、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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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