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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六条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现对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等的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宣布部分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的解读
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7日
附件1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宣布部分规范性文件失效的公告》的解读[条款废止]
一、本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背景是什么?
2015年,我局对2014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本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什么?
本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在2010年7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以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未以公告形式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全文有效和部分条款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三、本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重点是什么?
本次清理的重点是:根据近年来税收改革及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调整的实际,重点清理与上述规定不相符的内容,对已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等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确保我局执法依据的简洁、有效。
四、本次清理的结果是什么?
经过清理,宣布3件税收(费)规范性文件失效。
五、清理会以什么形式公布?
对于本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结果,在清理结果公告后,及时通过市政府及市地税局网站向社会刊发,以便纳税人查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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