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企业出借资金:银行委贷和信托贷款哪个模式更划算
发文时间:2020-01-06
作者:郭波浪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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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投资企业A公司要为客户提供一笔1亿元的债权资金,期限1年,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目前,A公司有银行委贷和信托贷款两种交易方式可供选择。面对这两种选择,A公司负责人犯了难:究竟哪种方式好处更大?

  其实,对A公司来说,只要能够清楚、准确地对比、分析出两种方式下的收益率,这个问题并不难回答。为便于比较,假设信托贷款和银行委贷利率均为10%,手续费费率均为0.3%;信托手续费从信托财产中扣取,银行手续费直接向A公司收取;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的税率合计为12%,暂不考虑企业所得税。

  方案一:银行委贷模式

  银行委贷,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此时,A公司可收取借款人利息1000万元,同时要向银行支付手续费30万元,并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A公司收取的借款人利息,应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适用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于是,A公司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1+6%)×6%=56.60(万元),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30÷(1+6%)×6%=1.70(万元),当期应纳增值税税款=56.60-1.70=54.90(万元),附加税费=54.90×12%=6.59(万元)。这样,A公司的税后收益=1000-30-54.90-6.59=908.51(万元),收益率为9.09%(908.51÷1000)。

  方案二:信托贷款模式

  信托贷款,指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将委托人存入的资金,按其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与金额等发放贷款。这种模式下,A公司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设立资金信托并按照指定的条件,发放给借款人。资金信托与借款人之间构成借贷关系。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的规定,信托公司和资金信托分别属于资管产品管理人和资管产品。信托公司运营资金信托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信托公司在取得1000万元借款人利息后,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按0.3%费率收取手续费,并将剩余收益分配给A公司。

  这样,资金信托取得不含税借款利息收入=1000÷(1+3%)=970.87(万元),应纳增值税款=970.87×3%=29.13(万元),附加税费=29.13×12%=3.50(万元)。

  在支付信托公司30万元手续费后,A公司可获得信托财产净值=1000-29.13-3.50-30=937.37(万元)。由于A公司从信托公司取得的款项,无“保本”相关安排,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件)第一条所规定的“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A公司收益即为937.37万元,收益率为9.37%(937.37÷1000)。

  “保本”承诺是关键

  上述案例中,在借款人借款综合成本均为10%的情况下,信托贷款模式下的收益率比银行委贷模式下高,对A公司来说更划算。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关键在于140号文件对资管产品这类特殊主体设置了“保本”这一征税前提。

  按照监管要求,部分资管产品不能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比如案例中的信托贷款模式,企业需根据合同、合同条款或补充协议,综合判断信托合同有无明确的保本承诺条款,如果无明确保本承诺条款,根据140号文件的规定,A公司作为资管产品投资人,从信托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暂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但如果为保本收益,则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

  实务当中,投资者出借资金,交易方式到底怎么选择,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例如,当投资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投资信托产品环节无“保本”承诺时,选择信托贷款模式,税费较低;当投资者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且投资信托产品环节无“保本”承诺时,两种模式税费相等;当投资信托产品环节有“保本”承诺时,因收益在信托运营环节和信托收益分配环节均需要缴纳增值税,此时选择银行委贷模式,税费较低。资金投资者在开展投资时,还需关注信托贷款等资管产品是否持有至到期等环节,结合自身实际,合理选择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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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