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税函[2019]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4-12
文号:云税函[2019]1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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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州、市、滇中新区税务局,省局第二税务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减税降费重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等涉税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抵消减税降费效果,保障纳税人和缴费人应享尽享减税降费红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涉税服务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查处第三方借减税降费巧立名目乱收费行为的通知》(税总发[2019]44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要求,现将相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认真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各地要按照《两个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要采取走访纳税人、向纳税人发放调查问卷、清理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约谈第三方平台等多种手段将专项整治行动落到实处。


  (一)清理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


  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地要结合省局下发的《云南省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清册》(附件1),再次认真清理本地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进一步全面深入梳理第三方涉税服务收费情况,彻底摸清收费的项目、标准等,细致排查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重点排查是否仍存在第三方平台违反自愿原则强制纳税人购买增值服务;是否存在服务单位借销售税控专用设备或维护服务之机违规捆绑销售设备、软件、其他商品;是否存在第三方利用垄断地位乱收费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


  各地将清理调查结果填列在《云南省电子发票平台信息统计表》(附件2),统计表应包含所有在本地提供服务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不论其总部是否在本地。


  (二)开展纳税人走访调查


  各地在对纳税人进行走访调研时,要以辖区内所有第三方平台为单位,对使用平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用户)发放《第三方涉税服务调查问卷》(附件3)。


  各地在向纳税人发放调查问卷时,单个第三方平台用户数量小于等于50户的,对全部用户发放调查问卷;用户数量大于50户的,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用户发放调查问卷。


  二、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省局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立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等涉税服务乱收费问题举报投诉专席,并设定了省局投诉举报电话:0871-63129042,0871-63122310。各地也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并通过多种渠道公布12366及省、州、县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要及时处理各方面的投诉举报事项,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进行反馈,并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留存。


  三、加强对第三方平台的监督管理


  (一)组织开展自查自纠


  要立即组织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开展自查自纠,组织约谈第三方平台负责人,明确自查自纠相关工作内容及要求,对发现存在乱收费问题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确保第三方平台将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二)严格执行备案制度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的备案管理,要求平台运营商按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运营商名称、技术方案、管理方案,并提供相关服务项目信息。


  各地要参考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下发的《云南省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清册》及各地清理的《云南省电子发票平台信息统计表》,逐户清理备案制度落实情况,并完善平台信息。


  对未按规定备案或者未如实报送备案信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不得从事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服务,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各地开展自查自纠及备案制度执行的结果,应与走访调查结果一并形成详细的情况报告上报省局。


  四、做好信息公开及宣传辅导工作


  严格按照公告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名称、运营商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并明确免费项目和收费项目,方便纳税人自愿选择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各地要加强对电子发票政策的宣传,特别是将小微企业作为辅导重点,告知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电子发票或纸质发票,对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服务项目,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自愿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参与、干预、诱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五、坚决整治第三方涉税服务乱收费问题


  按照《两个通知》规定,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服务为基础服务,第三方不得对基础服务收取费用。


  发现第三方违规收取费用的,各地要按照《两个通知》规定迅速采取约谈、责令限期改正、降低信用等级、取消服务资格等方式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同时将第三方乱收费行为通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职权进行处置,坚决整治乱收费问题。


  六、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云南省电子发票平台信息统计表》(本地所有平台,一个平台一份)、《云南省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清册》(与统计表对应)及走访调查、自查自纠、备案制度执行情况报告,请各地于2019年4月26日前上报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附件:


  1.云南省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清册


  2.云南省电子发票平台信息统计表


  3.第三方涉税服务调查问卷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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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