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表集成”纳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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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定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启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申报“一表集成”辅助系统。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 “一表集成”纳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表集成”纳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为进一步优化纳税申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现推广应用增值税纳税申报“一表集成”辅助系统(以下简称一表集成系统),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一表集成申报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络申报系统中的一表集成系统,利用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中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自动归集进项、销项增值税发票数据,快速、准确自动预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核确认后完成申报。一表集成申报是网络申报的一种辅助手段。

 

第二条 增值税总分机构汇总申报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不得使用一表集成系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一表集成系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第三条 一表集成系统由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开发、维护。技术服务单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号)要求,做好一表集成系统的开发、维护、服务、升级等工作。

 

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做好一表集成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宣传、培训、辅导工作,积极引导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该系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第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监督技术服务单位做好一表集成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二章 申 报

 

第六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一表集成系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应先登录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身份验证。

 

第七条 采用一表集成系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征收期内进行申报的前2天做好增值税发票的销项数据抄报、进项数据认证或选择确认增值税发票信息(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用于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工作。

 

第八条 一表集成系统按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数据进行汇集,运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按照增值税申报表项目进行分类归集。

 

第九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对确认汇集数据后,系统根据发票汇集数据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自动填列至对应的报表项目中,完成报表数据填列工作。

 

第十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系统自动填列的报表项目,需核对确认,对部分发票商品编码开具不规范,或不涉及发票的项目,应人工修改、填列。经核对无误后,通过网络申报系统完成申报处理。

 

第三章 监 控

 

第十一条 国税机关应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的监控管理,发现技术服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号)第二十一条情形之一的,按照管辖权限进行处理。

 

第四章 服 务

 

第十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通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登录网络申报系统,使用一表集成系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第十三条 国税机关应做好云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运维工作,全力保障系统平台平稳运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解读《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表集成”纳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一、公告制发的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增值税纳税申报质量,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增值税纳税申报“一表集成”辅助系统(以下简称一表集成系统)。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将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启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一表集成系统。为配合系统上线,规范增值税“一表集成”纳税申报相关事项,特制定《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表集成”纳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增值税“一表集成”纳税申报的推广应用范围、权责归属。

 

  一表集成系统无法准确归集增值税总分机构汇总申报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的进销项数据,为避免纳税人申报数据反复修改填写,此类纳税人不得使用一表集成系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一表集成系统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是明确一表集成系统推广应用工作中税务机关和技术服务单位相关责任。一表集成系统由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开发、维护,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一表集成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宣传、培训、辅导工作。同时,税务机关对技术服务单位运行维护工作负有监督责任。

 

  三是明确纳税人使用一表集成系统的相关注意事项。

 

  四是明确一表集成系统运行使用中各方的监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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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