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昆明海关云南省商务厅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废止]
发文时间:2016-03-31
文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收藏
586

温馨提示——依据云南省2019年第3号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昆明海关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4月1日第四条同时废止。


  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审核备案,云南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日期


  2016年4月1日起。


  二、离境口岸及办理退税场所


  离境口岸为昆明长水国际机场、丽江三义国际机场;两机场航站楼隔离区内设置专用退税场所。


  三、退税代理机构


  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昆明长水国际机场的离境退税代理机构、丽江古城富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丽江三义国际机场的离境退税代理机构,提供24小时离境退税服务。


  四、[条款废止]退税物品退税额计算


  退税物品的退税率为11%。


  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实退增值税额=应退增值税额- 退税代理机构退税手续费


  五、退税手续费


  暂定退税代理机构按照3%的比例收取退税手续费。


  计算方式:退税代理机构退税手续费=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手续费率


  六、离境退税主要流程


  离境退税流程包括三环节。第一,境外旅客在云南省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后(退税物品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及其他规定的非退税物品),需向退税商店索取离境退税申请单和销售发票。第二,境外旅客在云南离境口岸离境时,持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海关申报。经海关验核,对旅客交验的退税物品与申请单所列相符的,海关在申请单上确认签章;对旅客交验的退税物品数量与申请单所列数量不符的,海关以交验物品数量进行确认签章。退税物品经海关验核后至实际离境前,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第三,境外旅客凭护照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向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离境退税由设在办理境外旅客离境手续的离境口岸隔离区内的退税代理机构统一办理。退税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为境外旅客办理增值税退税并收取手续费。退税币种为人民币,退税金额超过10000元人民币的,退税代理机构应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退税金额未超过10000元人民币的,根据境外旅客选择,退税代理机构采用现金退税或银行转账方式退税。


  七、退税商店


  云南省首批退税商店25家。(名单附后)。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和《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税局

 昆明海关

  云南省商务厅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6年3月31日


  云南省首批退税商店名单


  1 云南金时代商务有限公司


  2 云南金格百货集团有限公司


  3 昆明金美百货有限公司


  4 云南金俊百货有限公司


  5 昆明岚茜商贸有限公司


  6 云南新世界百货有限公司


  7 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昆明)有限公司


  8 云南美辰百货有限公司


  9 云南阳光嘉年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10 昆明顺城若普商贸有限公司


  11 昆明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12 云南五星电器有限公司


  13 昆明金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14 昆明云顺和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人民中路分公司


  15 昆明云顺和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16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家电有限公司


  17 昆明百货大楼(集团)超市有限公司


  18 昆明百货大楼商业有限公司


  19 昆明百货大楼家有宝贝商贸有限公司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