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税发[2020]33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1-13
文号:筑税发[2020]3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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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各区、县(市)税务局,市局各部门、各分局、各稽查局: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税务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48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黔税发[2020]66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围绕进一步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不断深化税收营商环境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完成省委、省政府制定的“到2022年,贵州省营商环境达到世界190个经济体前30位水平(2020年达到45位、2021年达到35位)、所有参评城市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营商环境评价考核中达到全国参评城市中等以上水平”工作目标,落实抓好省局工作举措的基础上,结合贵阳市实际情况,创新优化各种纳税缴费便利措施,有效持续推动贵阳市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


  二、具体措施


  (一)减少纳税次数


  做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预缴)、印花税“五税合一”税种综合申报系统操作的宣传辅导培训,让贵阳市纳税人在纳税缴费上更为便利、更为便捷。根据国家政策调整,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税种综合申报,减少纳税次数。及时将减少纳税次数的政策、流程、指南、信息简报等在官网发布。


  责任部门:征收管理科、货物和劳务税科、企业所得税科、个人所得税科、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财产和行为税科,各区、县(市)税务局。


  完成时间:2020年10月,持续。


  (二)压缩缴纳税费时间


  减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纳税时间,包括准备、申报、缴纳三个环节。


  1.减少纳税人纳税缴费时间


  (1)全市推广贵阳税务“税视服务通”远程辅导平台。建立与辖区纳税人之间的网络沟通渠道,通过音视频可视化互动交流,屏幕共享、文档传输等方式,“一对一”地对纳税人进行远程协同式辅导,破解纳税人在操作电子税务局、自然人扣缴客户端时“不会用、不想用、不敢用”的难题,减少纳税人往返办税厅的时间。大力推进“非接触式”办税服务模式,借“税视服务通”“自助办税服务辅导专区”之力,对进厅申领发票、代开发票等业务的纳税人进行面对面辅导,让纳税人线上办、网上跑,节省纳税人办税时间,打造静悄悄的办税服务厅。


  责任部门: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货物和劳务税科、企业所得税科、个人所得税科、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各区、县(市)税务局。


  完成时间:持续。


  (2)全面推广贵州税务“税企互动平台”。基于微信搭建税企涉税交流沟通统一渠道,为实名认证的纳税人提供精准涉税信息提醒、线上预约办税、在线取号、24小时智能咨询、网上纳税人学堂直播等多种个性化服务。实现办税缴费“无接触”、线上办理“全天候”、服务效率“再提速”。减少纳税人沟通咨询时间。


  责任部门: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货物和劳务税科、企业所得税科、个人所得税科、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各区、县(市)税务局。


  完成时间:持续。


  (3)全市推送“贵阳税务电子名片”。将快捷办税通道、优惠政策、业务操作指引、办税流程、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监督投诉“直通车”、全市税务分局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集于名片之上。让纳税人只需手机上轻轻一触,实现一片在手,办税无忧。轻松办理,减少纳税人信息获取时间。


  责任部门: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货物和劳务税科、企业所得税科、个人所得税科、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各区、县(市)税务局。


  完成时间:持续。


  (4)对外公开《致纳税人的一封公开信》。聚焦企业进入市场、日常运营到退出市场各个环节,梳理企业“全生命周期”涉税服务清单,向贵阳市纳税人集成发布公开信,营造贵阳市扶持市场主体发展,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通过转变理念、创新思路、整合资源,加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创新举措宣传,拉近彼此之间距离,全力服务企业发展,促遵从,造和谐,让纳税人纳税缴费更便捷。


  责任部门: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货物和劳务税科、企业所得税科、个人所得税科、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各区、县(市)税务局。


  完成时间:持续。


  (5)大力推进“数智贵阳”掌上办税项目建设。利用信息技术、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打造移动办税小程序,围绕预约办税、社保缴费、二手房交易、税费计算器、远程办税辅导发票管理、信息查询等26项业务场景,为纳税人打造更高效,更快捷、更透明的办税服务渠道,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获得感。


  责任部门:税收风险管理局、财产和行为税科、征收管理科、企业所得税科、个人所得税科、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纳税服务科,各区、县(市)税务局。


  完成时间:持续。


  2.减少纳税人学习政策时间


  (1)及时发布税收政策及政策解读,减少纳税人学习新政策、会计账簿取数、收集资料、汇总计算申报数据所需时间。


  责任部门:货物和劳务税科、企业所得税科、个人所得税科、财产和行为税科、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纳税服务科、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各区、县(市)税务局。


  完成时间:持续。


  (2)不断加大辅导解读力度,确保政策广为周知、易懂能会。融合运用门户网站、税企互动平台、电子税务局、12366热线、政务服务场所等线上线下渠道,综合采取“云讲堂”、在线答疑、现场培训、编发指引、定点推送等方式,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培训及创新优化服务。


  责任部门:纳税服务科、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征收管理科,各区、县(市)税务局。


  完成时间:持续。


  (3)优化贵阳税务微信公众号。围绕“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的纳税服务理念,进一步抓好税法宣传新媒体的主阵地。转变服务理念,站在纳税人的角度考虑纳税人需要什么、关注什么、想了解什么,进一步优化贵阳税务微信公众号,让纳税人有所获得、更为满意。


  责任部门: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纳税服务科、货物和劳务税科、企业所得税科、个人所得税科、财产和行为税科、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各区、县(市)税务局。


  完成时间:持续。


  3.减少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全面推广省局开发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保费数据共享和计算生成功能,减少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时间。及时公布增值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财务报表等数据导入接口。将便利性功能的相关文件、相关举措清单、办理流程图、办事指南、媒体宣传等证明材料在官网、办税服务厅及时发布。


  责任部门:货物和劳务税科、企业所得税科、个人所得税科、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税收风险管理局、征收管理科、纳税服务科、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各区、县(市)税务局。


  完成时间:持续。


  4.减少申报时间。优化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系统,持续扩大申报表数据自动填入功能,减少纳税人填报和提交申报表的时间。


  责任部门:货物和劳务税科、企业所得税科、个人所得税科、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税收风险管理局、纳税服务科、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各区、县(市)税务局。


  完成时间:持续。


  5.减少缴纳时间。大力推行多元缴税,持续推进网上申报,指引到办税服务场所办理申报的纳税人自主网上申报。减少纳税人前往银行、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缴税行为。及时将相关文件、举措清单、办理流程图、办事指南、媒体宣传等证明材料在官网及办税服务厅发布。


  责任部门:征收管理科、税收风险管理局、纳税服务科、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各区、县(市)税务局。


  完成时间:持续。


  (三)减轻税费负担


  纳入营商环境评价的税种部门(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要及时贯彻最优幅度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发布税费优惠政策,不断加大辅导解读力度,确保政策广为周知、易懂能会、应享尽享。并将贯彻文件、措施、政策解读、办事指南、媒体宣传等证明材料在官网和办税服务厅发布。


  责任部门:征收管理科、货物和劳务税科、企业所得税科、个人所得税科、财产和行为税科、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纳税服务科、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各区、县(市)税务局。


  完成时间:持续。


  (四)优化报税后流程


  1.压缩增值税留抵退税准备时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时,开发完善电子税务局自动计算并生成《退(抵)税申请表》功能,供纳税人确认提交申请。及时将对外公开的相关文件、相关举措清单、办理流程图、办事指南、媒体宣传等证明材料在官网和办税服务厅发布。


  责任部门:货物和劳务税科、征收管理科、纳税服务科、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各区、县(市)税务局。


  完成时间:持续。


  2.压缩增值税受理至开具收入退还书时间


  (1)自纳税人提交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调查审核、审批和开出收入退还书工作。及时将对外公开的相关文件、相关举措清单、办理流程图、办事指南、媒体宣传等证明材料在官网和办税服务厅发布。


  责任部门:纳税服务科、货物和劳务税科、收入核算和税收经济分析科、纳税服务科、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各区、县(市)税务局。


  完成时间:持续。


  (2)规范推行电子退税。规范统一税务部门与同级人民银行间电子退税资料传递内容和传递方式。对《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退库、电子更正、电子免抵调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7〕294号)所列的无法通过TIPS传递的退库申请资料,市局主动协调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规范统一各退税类型所需退税资料、传递方式、传递时间,减轻基层工作负担,提高退税工作效率,增强纳税人的获得感。


  责任部门:收入核算和税收经济分析科、征收管理科、纳税服务科、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各区、县(市)税务局。


  完成时间:持续。


  3.压缩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时间。保障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系统稳定通畅,支撑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及时办结。将对外公开的相关文件、企业所得税更正申报途径、更正申报视频、办税指南、培训辅导材料及时在官网及办税服务厅发布。


  责任部门:征收管理科、企业所得税科、纳税服务科、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各区、县(市)税务局。


  完成时间:持续。


  (五)优化其他涉税指标工作


  1.协助做好开办企业涉税指标优化工作。压缩申领发票所需时间。


  责任部门:征收管理科、货物和劳务税科、纳税服务科、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各区、县(市)税务局。


  完成时间:持续。


  2.协助做好登记财产涉税指标优化工作。优化不动产产权过户时买卖双方支付税款的环节,减少缴纳契税、印花税等税款所需时间。


  责任部门:财产和行为税科、征收管理科、纳税服务科、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各区、县(市)税务局。


  完成时间:持续。


  3.协助做好办理破产涉税指标优化工作。


  责任部门:征收管理科、法制科、纳税服务科,各区、县(市)税务局。


  完成时间:持续。


  三、具体要求


  (一)加强统筹协调。市局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完善“市政府领导办公室统筹调度、责任部门主动作为、相关部门通力协作、各地推进落实、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线上线下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社、住建、医保、财政、人行等涉税指标单位召开联席会。安排部署税收营商环境的改革创新和工作推进,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落实,统筹协调整改,着实解决纳税缴费人办税过程中的痛、堵和难,谋划推进专项工作的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纳税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责任部门:市局及各区、县(市)税务局相关部门。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指标责任部门要切实发挥第一责任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负责统筹推进指标工作,明确分管负责人和专人具体落实好评价工作。要加强培训指导,细化工作举措,完善推进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落实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责任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主动衔接落实,针对具体措施拟定相应落实方案,确保每项举措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合力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举措落地见效。持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责任部门:市局及各区、县(市)税务局相关部门。


  (三)营造浓厚氛围。在贵阳税务官网、贵阳税务微信公众号、税企互动平台、电子税务局省局统一建立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专栏(此项工作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市局相关责任部门通过新闻发布、专题采访、追踪报道、开辟专栏等方式,总结推广典型案例,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宣传报道,大力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及时宣传减少纳税次数、压缩缴纳税费时间、减轻税费负担、优化报税后流程的具体政策、操作指南。建立常态化维护更新机制,根据栏目要求实时发布相关内容。


  责任部门: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


  (四)强化绩效考核。优化营商环境是制度化、常态化工作,国家发改委、省委省政府每年都要开展考核性评估,省局、市委市政府要考核“一把手”和分管领导。各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提升政治站位,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市局将营商环境各项工作纳入绩效考核,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省局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任务以及考评标准,根据纳税指标和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确定评估内容的相关承接部门,将评估结果纳入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绩效考核。


  责任部门:考核考评科。


  (五)完善资料归集。为做好2021年营商环境测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围绕减少纳税次数、压缩纳税时间、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优化办税流程,拓宽税法宣传渠道、增强税法辅导力度,开通便民渠道等方面的工作举措、推动情况、取得的成效做好资料归集和数据汇总,并于2020年11月中旬前提交税宣中心在各级税务网站发布。


  责任部门:市局及各区、县(市)税务局相关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贵阳市税务局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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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