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发[2020]44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东方智慧十分孝心文化发展基金会等59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4-23
文号:沪税发[202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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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确认,上海东方智慧十分孝心文化发展基金会等59家单位获得上海市2019年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2019年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3日


  附件


上海市2019年第一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名单

序号纳税人识别码单位名称有效期限征管分局名称备注
1533100005017830074上海东方智慧十分孝心文化发展基金会2019.01.01-2023.12.31嘉定区税务局
252310000774347438F上海师范大学天华学院2016.01.01-2020.12.31嘉定区税务局
351310000501780674L上海市禁毒志愿者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451310000501780439L上海市轻工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551310000501774231M上海工艺美术学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6533100005017831118上海荣昶公益基金会2019.01.01-2023.12.31徐汇区税务局
7533100005017734741上海市儿童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853310000MJ49537051上海市徐汇天平社区基金会2019.01.01-2023.12.31徐汇区税务局
953310000MJ4953799N上海康德教育发展基金会2019.03.01-2023.12.31徐汇区税务局
1051310000501779091L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1153310000501782821R上海市见义勇为基金会2019.01.01-2023.12.31徐汇区税务局
1252100000523000018L希望义卖中心2018.01.01-2022.12.31徐汇区税务局
1353310000MJ4953924B上海东方财富公益基金会2019.05.01-2023.12.31徐汇区税务局
1452310000090095567H上海地铁公共文化发展中心2019.01.01-2023.12.31徐汇区税务局
1553310000501783170B上海益善公益基金会2019.01.01-2023.12.31徐汇区税务局
1653310000501783023R上海市民办教育发展基金会2019.01.01-2023.12.31徐汇区税务局
1753310000501782725G上海大成慈善基金会2019.01.01-2023.12.31徐汇区税务局
1853310000501779964P上海市甬协公益基金会2019.01.01-2023.12.31静安区税务局
1952310000MJ492586XH上海大数据应用创新中心2018.04.01-2022.12.31静安区税务局
20533100005017754615上海市爱心帮教基金会2019.01.01-2023.12.31静安区税务局
2153310000MJ495381X2上海心苹公益基金会2019.03.01-2023.12.31静安区税务局
2253310000501781036M上海民建扶帮公益基金会2019.01.01-2023.12.31静安区税务局
235331000050178320XK上海市罕见病防治基金会2019.01.01-2023.12.31静安区税务局
2453310000MJ49538875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2019.04.01-2023.12.31青浦区税务局
2553310000MJ4953692B上海如新公益基金会2018.12.01-2022.12.31奉贤区税务局
2653310000MJ4953684G上海市荣益慈善基金会2019.01.01-2023.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2751310000MJ4903476R上海市淄博商会2019.01.01-2023.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2853310000MJ49537569上海优来公益基金会2019.03.01-2023.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29523100007354300871上海广济康复医学门诊部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0533100005017780990上海科普教育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153310000501782856C上海纽约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19.01.01-2023.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253310000501783322P上海广播电视台艺术人文发展基金会2019.01.01-2023.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353310000501783277N上海慈光皮肤健康基金会2019.01.01-2023.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451310000501783330Q上海市单用途预付卡协会2019.01.01-2023.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5533100005017744937上海市建国社会公益基金会2019.01.01-2023.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653310000MJ4951830U上海新奥光明公益基金会2018.07.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753310000MJ4951857K上海慈梦公益基金会2018.08.01-2022.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853310000MJ49538282上海金桥碧云公益基金会2019.04.01-2023.12.31浦东新区税务局
3953310000501773095F上海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4051310000501782311J上海市低碳科技与产业发展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415131000050178283XP上海航运保险协会2019.01.01-2023.12.31黄浦区税务局
4251310000MJ49035723上海市六安商会2019.03.01-2023.12.31黄浦区税务局
4353310000MJ4950993R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街道社区基金会2017.03.01-2021.12.31黄浦区税务局
4451310000501782063W上海市社会建设研究会2019.01.01-2023.12.31黄浦区税务局
45513100005017782753上海市地下管线协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46513100005017768780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2017.01.01-2021.12.31黄浦区税务局
4751310000501770230M上海市机械工程学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4851310000501775226B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2018.01.01-2022.12.31黄浦区税务局
4951310000MJ4903492F上海市品牌建设促进会2019.01.01-2023.12.31黄浦区税务局
5053310000MJ4953772Y上海市大华公益基金会2019.03.01-2023.12.31宝山区税务局
51523100008343483296上海中冶医院2019.01.01-2023.12.31宝山区税务局
5253310000501782768X上海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019.01.01-2023.12.31宝山区税务局
5353310000MJ4953852J上海市长宁区周家桥社区基金会2019.04.01-2023.12.31长宁区税务局
5453310000MJ495373XE上海市长宁区虹桥社区基金会2019.01.01-2023.12.31长宁区税务局
5551310000501779673T上海市民办教育协会2019.01.01-2023.12.31长宁区税务局
5653310000MJ4953836W上海市奥理公益基金会2019.04.01-2023.12.31长宁区税务局
5753310000mj4953780R上海享物公益基金会2019.03.01-2023.12.31长宁区税务局
5853310000MJ49516389上海水莲慈善基金会2018.01.01-2022.12.31长宁区税务局
5953310000MJ4951013M上海联享公益基金会2017.04.01-2021.12.31长宁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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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