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预[2017]146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财力分配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11-10
文号:沪财预[2017]1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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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财力分配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请按照执行。2012年7月24日发布的《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财力分配办法》(沪财预[2012]81号)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10日



  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财力分配办法


  为进一步支持商业连锁企业经营,促进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发展,在现行市与区财税管理体制的前提下,对在本市跨区域开设连锁分支机构的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上缴的地方财政收入,实行如下财力分配办法:


  一、纳入财力分配范围的企业


  纳入财力分配范围的企业是在本市注册登记并跨区域(跨本市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开设连锁分支机构(即门店,下同)并由总机构统一核算、统一纳税,年缴纳增值税(地方部分)的85%合计超过500万元(市财政局可根据情况,适时调整范围)的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连锁企业”)。


  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对企业申请资料初审后,会同市税务局,根据审核情况就户认定相关企业(2017年之前已纳入财力分配范围的企业无需重新申请)。


  申请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年度纳税额、企业分支机构在各区分布状况、年度销售额等相关资料。


  二、纳入财力分配范围的税收收入


  纳入财力分配范围的税收收入(即可分配财力)指:连锁企业总机构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的85%部分。


  三、财力分配办法


  以连锁企业在各区参与财力分配的各分支机构实现年度销售额占企业年度销售总额的比重作为分配依据。连锁企业年度销售额和参与财力分配的各分支机构年度实现的销售额,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中标明。


  某区分得财力=该区分配系数×可分配财力


  某区分配系数=该区参与分配的各分支机构年度销售额之和÷企业年度销售总额


  参与分配的分支机构指纳入总机构统一纳税的门店,不包括已属地纳税的加盟店等各种不属于实现最终销售的或不由总机构统一纳税的分支机构。


  企业年度销售总额是指连锁企业在本市实现的年度销售收入,不包括在外省市实现的销售收入。


  四、财力负担办法


  连锁企业总机构所在区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区分出的财力由市和区按35:65比例分别负担。连锁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区从总机构所在区分得的财力,全部归属分支机构所在区。


  五、申报与审核办法


  (一)连锁企业总机构,每年在经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后15日内,且于4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下列资料:


  1.《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总分支机构销售收入情况表》(详见附件),加盖公章并附电子版。填报内容包括企业参与财力分配的各分支机构(门店)名称、经营地址、所属区、年度销售额及其占比,企业年度销售总额,填报人及联系方式等。


  2.符合条件的年度审计报告。


  3.市财政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市税务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市财政局提供纳入财力分配范围的连锁企业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部分)收入等。


  (三)市财政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汇总后,作为年度市与区财力分配的依据。


  六、其他事项


  连锁企业总机构未及时提交相关资料的,市财政局将按照上年度分配系数对其当年增值税(地方部分)收入进行分配。若总机构提供数据有误,企业需在下一年度的审计报告中反映,并统一纳入下一年度的财力分配。


  已纳入财力分配范围的企业,如需退出财力分配,应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税务局及相关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予以注销。


  相关附件: 


  大型商业连锁经营企业总分支机构销售收入情况表(   年).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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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