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函[2017]18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3-29
文号:沪地税函[2017]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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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沪财发[2017]1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试行)》,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表(扣缴义务人专用)》

2.《上海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表(自行申报纳税人专用)》

3.税务事项通知书(样式)

4.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样式)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9日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 (试行) (备案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沪财发[2017]1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资料


  1.《上海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表(扣缴义务人专用)》(附件1)或《上海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表(自行申报纳税人专用)》(附件2);


  2.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经国家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和民政部门认定出具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工作期限


  当场办结。


  三、工作流程


  1. 各税务分局窗口受理。


  2. 审核委托扣缴义务人申报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适用对象、范围和条件是否符合文件规定,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扣缴义务人专用或自行申报纳税人专用的申请表是否按填表说明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3. 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采集和录入。


  4. 打印系统内生成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样式)》(附件3),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5. 打印系统内生成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样式)》(附件4),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后与税务事项通知书一并交还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


  四、对有下列情形的纳税人,可在缴清年度应纳税款后的三个月内,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退税申请:


  1.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超过规定减征定额,但实际减征税款不足减征定额的,其未享受足的定额减征税款部分予以退还;


  2.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不足规定减征定额,其实际已缴的税款予以退还。


  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办理退税申请的,应提供《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和《税收完税证明》。


  实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法的,应提供《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税收完税证明》。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上述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对申请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录入信息等内容进行核查。对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减征条件的,及时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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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