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办发[2016]1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上海市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6-16
文号:沪国税办发[2016]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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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2016年上海市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6年6月16日



2016年上海市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16年,本市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紧紧围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以服务税收中心工作、满足公众信息需求为宗旨,以深化公开内容、优化公开服务为主线,以构筑政务公开大格局为着力点,积极推进政策法规、行政权力、数据资源、自身建设等事项的公开,努力提升税务工作透明度和税务部门公信力。


一、做好税收政策办税事项公开。聚焦服务国家战略、推进重大改革试点,大力做好营改增试点以及税收服务科创中心、自贸区建设等税收政策的公开。加大对支持小微企业、促进就业创业、兼并重组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的公开及宣传解读力度,确保税收政策公开工作取得实效。全面公开办税服务事项,发布办税指南,明示办税所需材料,承诺办理时限,推进办税事项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牵头单位或部门:法规处、货物劳务税处、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


二、推进税务行政权责清单公开。进一步推进本市税务行政权责清单建设,根据税务总局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公布本市区县级税务行政权责清单,研究建立税务行政权责事项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事项取消、调整,以及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过程等信息的公开。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续管理长效机制,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进一步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


牵头单位或部门:法规处、人教处、监察室、各相关处室。


三、加强税务类政府数据资源公开。加强税务类数据资源开放和共享,坚持做好税务类数据资源梳理、目录编制和注册备案,持续推进税务类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及时发布全市纳税百强榜,引领依法诚信纳税的风尚。公开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扩大纳税信用信息的应用。持续推进税收“黑名单”制度,加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落实上级部门工作要求,大力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编制公示目录,规范公示内容,畅通公示渠道,做好公示信息的上报归集。


牵头单位或部门:征管科技处、规划核算处、纳税服务处、法规处、稽查处、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四、深化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公开。在税务网站主动公开机关机构设置、法定职责、办公场所、负责人等信息,及时上网发布领导干部任免信息。认真更新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按照市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公开经批准的预决算信息及“三公经费”信息,细化公开内容。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具体包括采购项目信息、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等。


牵头单位或部门:办公室、财务处、人教处、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五、加大政务公开渠道建设力度。加强网站建设,将税务网站打造成全面的信息公开平台、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拓展微博微信内容形式,凸显“双微”渠道的信息查询和政务服务应用,发挥新媒体的主动推送功能,扩大所发布信息的受众面和到达率,增强用户体验和影响力。进一步加大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与政务公开、税收宣传等工作的协调互动,强化政务公开实际效果。


牵头单位或部门:办公室、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六、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切实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工作,完善工作机制,畅通受理渠道,做好当面申请的指导和解疑释惑,高度重视信函、网站、电子邮件等渠道申请的及时受理工作。认真做好审查、处理、答复等环节工作,严格控制答复时限,规范出具答复文书,注重答复的公开导向。大力加强信息公开档案管理,保证相应的证据效力。加大信息公开对外联系电话的管理,做好接听和应答,提升公开电话服务质效。


牵头单位或部门:办公室、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七、强化政务公开制度机制建设。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更新机制,规范目录编制,及时更新指南。切实做好信息公开数据统计、报表报送、公文备案及年报编制工作。加大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加强主动发布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健全公文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规范公文信息公开属性管理工作。加强督促整改机制建设,注重对依申请公开中发现的税务工作风险点提出整改建议,立足信息公开推进依法行政。


牵头单位或部门:办公室、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八、加强政务公开组织保障工作。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切实抓好工作落实。整合政务公开方面的力量和资源,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为政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创造条件。将政务公开纳入教育培训科目,建立常态化教育培训机制,对税务干部分级分层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增强公开意识,提高发布信息、解读政策、回应关切的能力。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绩效管理,切实开展考核评估。


牵头单位或部门:办公室、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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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