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区(县)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公告
发文时间:2016-04-30
文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45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纳税人跨区(县)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30日



 纳税人跨区(县)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操作办法(试行)


 

  纳税人在本市跨区(县)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适用范围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本市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不适用本办法。

 

  二、预缴税款计算

 

  (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预征率为5%。

 

  (二)计税销售额及预缴税款

 

  1. 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转让购买的住房)转让非自建不动产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差额为销售额。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纳税人按上述差额方法预缴税款,应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合法有效凭证是指: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定书、公证债权文书;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无法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得扣除其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应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预缴税款。

 

  2. 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转让购买的住房)转让自建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3. 个体工商户转让本市范围内的住房,按照现行个人转让住房政策确定其征、免税。涉及征税的,按5%征收率在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

 

  三、预缴办理

 

  (一)审核计税价格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的价格应按以下要求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并以审核后的价格作为不动产转让的计税价格,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1. 转让方应携带不动产产权证明和不动产转让合同到不动产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中心的办税服务厅办理价格审核。

 

  2. 纳税人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或者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以税务机关核定价格作为转让不动产的计税价格。

 

  (二)预缴税款应提供的资料

 

  1. 不动产转让合同;

 

  2. 税务登记证或社会信用登记证(三证合一)副本,个体工商户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提供: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委托书;

 

  (2)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 不动产产权证明原件;

 

  6. 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自行开具发票的纳税人提供)。

 

  四、代开发票

 

  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取得收入,可在预缴税款后,向办理预缴申报的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一)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购买方为单位的,应提供购买方的税务登记证或社会信用登记证(三证合一)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 购买方为个人的,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 已预缴税款的还应提供完税凭证。

 

  (二)下列情况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

 

  2. 转让不动产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五、纳税申报

 

  纳税人跨区(县)转让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已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