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2020]60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1-15
文号:粤府[2020]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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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国发[2020]14号文件精神,深刻认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行动计划,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通过“上市一批、提升一批、纾困一批、重组一批”,在完善上市公司生态环境、优化上市资源配置、压降上市公司存量风险、控制增量风险等方面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不断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为推动广东资本市场稳定健康运行、促进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二、完善协调机制,强化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工作合力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协作机制的通知》(粤办函[2020]69号)要求,建立健全跨部门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协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各地要与证券监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推进上市公司诚信建设,强化监管合力。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广东证监局要进一步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定期或不定期分析研判我省上市公司发展形势,协调解决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和风险处置中的重大问题,营造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


  三、立足增量优化,大力推动优质企业改制上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全面推进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为契机,加大上市资源培育力度。完善上市奖励扶持政策措施,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建立健全企业上市综合服务平台,重点加强对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企业的上市培育和辅导,及时帮助协调解决拟上市企业改制运行和申报上市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优质企业到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发行A股上市,或通过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培育后转板上市,加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高成长中小企业板”“科技创新专板”等板块中小企业培育孵化,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四、促进提质增效,支持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做优做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资本市场融资政策宣传推广,引导、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规范利用各类股债融资工具和分拆上市政策,扩大直接融资,推进重点项目投资,充分发挥上市公司在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稳链”“强链”中的引领带动作用。积极支持规范运作的上市公司实施产业化并购重组,引入境内外合格战略投资者,实现低成本扩张和产业整合。制定国有企业资本运营三年行动计划,推动、支持有实力的国有企业集团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依托上市平台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吸收合并等方式实现整体上市。支持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健全长效激励机制,更好地激发企业活力。


  五、防范化解风险,着力解决上市公司突出问题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股票质押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有关部署要求,坚持控制增量、化解存量,深入推进股票质押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督促金融证券机构严格执行场内外一致性监管标准,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引导推动纾困基金、国有资本、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参与股票质押纾困,尽早将高风险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质押比例压降至80%以下。加大上市公司债券违约风险排查化解力度,协调金融机构为面临暂时流动性困难,但主业竞争性优势突出、经营情况正常的上市公司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鼓励公司与投资者协商达成债券展期等安排,帮助公司度过困难期。推动支持绩差高风险上市公司依法通过并购重组、破产重整等方式实现风险出清。落实依法监管、分类处置原则,扎实开展清欠解保工作,严厉查处限期未整改或新发生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问题,依法追究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主体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请各地和省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协作机制各成员单位于2021年1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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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