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会[2020]4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3-02
文号:津财会[20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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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务服务办,各区财政局、行政审批局,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各代理记账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0]1号)文件要求,深入推进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现行政管理服务“零见面”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


  根据我市深化“政务一网通”改革要求,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实现全部网上办理。同时,为坚决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需要,按照我市发布的《关于暂停三级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线下服务,全面实行“网上办、不见面”的通告》要求,对于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暂停线下窗口现场办理,全面推进“网上审批”、“承诺审批”。围绕通知发布、审批办件、变更备案、咨询投诉等方面,精准对接代理记账机构和申请人需求。完善网上操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发挥“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在线平台优势,利用好QQ管理群和微信公众平台等服务功能,做好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线上受理、高效办理。


  各区财政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天津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津政发[2019]30号)要求,持续推进代理记账行政审批方式改革,继续做好优化服务转为告知承诺工作,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全覆盖检查,加强对机构承诺内容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承诺严重不实的要依法处理;要认真做好政策衔接、组织实施、督促落实等工作,注重总结经验做法,从“放”、“管”、“服”三个方面统筹做好“证照分离”改革工作。


  二、组织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一)工作对象


  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均须向所在地的区财政局进行年度备案。


  (二)年度报备工作流程


  1.网上填报。本次备案工作全部实行网上报备。代理记账机构须登录“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进行填报。数据填写完成后,在预览界面打印年度备案表,须机构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公章后扫描,保存为图片或PDF格式文件,并通过“附件——电子版年度备案表”功能上传至网站。


  2.备案要点。机构进行系统填报时,应当关注以下要点:


  (1)基本信息表中:“机构负责人姓名”:填写机构法人姓名;“机构人员数量”:是指专职从业人员及业务负责人的数量(应与填报的“专职从业人员信息”数量相等)。


  (2)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分支机构数量,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变更办公地点的,填报信息与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中信息不一致时,应当先向区财政局提交变更备案申请后再进行年度备案。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有新增的,应通过“附件——新增专职人员书面承诺书”功能上传书面承诺书。


  (3)首次提交后,应及时关注审核反馈意见,被退回需要修改的,应及时按修改意见调整后再次报送,直至“单据状态”显示为“备案通过”。


  (三)工作要求


  1.时间要求。即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


  2.组织要求。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的整体部署和组织,全市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


  各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各自辖区内代理记账机构、行业协会年度备案工作,将本通知及时传达至每一家代理记账机构,做好政策解释,精心审查核实,督导按时完成。


  3.责任要求。各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对本机构上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各区财政局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相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各区财政局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四)其他事项


  各区财政局要根据备案情况,填报《2020年代理记账年度备案数据汇总表》(电子版可在“天津代理记账行政管理QQ群文件”下载),并形成本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行业协会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围绕“放管服”改革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请各区财政局于2020年5月15日前(如受疫情影响,最晚可延长至5月31日)将汇总表电子版、加盖公章的报告和汇总表扫描版,发送至电子邮箱:czjliuzining@tj.gov.cn


  三、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相关工作


  天津市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应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做好信息维护、日常备案等工作,并在4月30日前(如受疫情影响,最晚可延长至5月31日)按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2019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等),履行向行业管理部门的报备义务,确保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


  在日常管理和服务会员方面,行业协会应勇于探索创新,以服务行业发展为基础,以服务会员为核心,进一步加强自律管理,发挥行业协会在权益保护、信用评价、信息公开、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协助政府部门健全新型的综合监管机制,强化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机制,促进共治,形成合力,加强与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依法依规反映行业发展的合理诉求及问题,推动形成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良性互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强化代理记账行业行政监管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在行政审批持续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告知承诺的前提下,强化对代理记账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着力推行精细化、网格化监管模式,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息监管为核心的新型行业管理方式。按照承诺内容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和重点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加强代理记账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检查力度。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代理记账机构,加大违法违规案例曝光力度,建立“黑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机制。动态监测行业指标,定期汇总评价数据,密切关注本地区行业发展近况,畅通政企沟通机制,真正发挥监督员作用。


  各区财政局、审批局,要把代理记账机构行政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完善信息通报、动态交流机制,顺畅衔接、密切协作,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确保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联系市财政局会计处,联系人:刘子宁,电话:23205772,QQ工作群:287641299。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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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