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防控[2020]32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事项实行“不见面办理”便利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3-03
文号:津财防控[2020]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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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有关部署,便捷、高效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资产管理日常工作,按照“线上报、不见面、保安全、高效办”的原则,现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审核、审批事项实行“不见面办理”有关便利措施通知如下:


  一、适用事项


  按照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应由市财政局进行审核或审批的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清查立项和核实、产权登记、报表统计及涉及改革的其他资产管理事项。


  二、便利措施


  (一)简化审批程序。对市级各有关单位按照防控工作统一部署调拨、处置疫情防控工作所需资产的,简化审批程序,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津财防控[2020]9号)执行,不需报市财政局审批,事后统一备案。


  (二)报送电子材料。市级各主管部门申请市财政局进行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审批事项,可通过我市政务专网将申报文件及附件材料的电子版报送至市财政局邮箱。由于特殊原因无法通过市政务专网报送的,还可通过电子邮箱或传真等方式报送。事项简单、附件较小的,也可通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传。


  (三)用好视频会议。需要双方研究沟通的事项,可通过“学习强国”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确需面对面协商的事项,可提前与市财政局资产处联系,在市财政局设置的外来办事人员独立接待室进行(限1人,须佩戴口罩、检测体温、身份登记)。


  (四)加强信息公开。疫情防控期间市财政局印发的资产管理相关文件,凡属于主动公开的,除在我局官网公布电子版外,还将通过微信等方式,将加盖我局公章的扫描件发送到市级各有关单位,便于单位进行公文处理;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的文件,点对点发送到相关单位。


  (五)加强政策宣传。疫情防控期间市财政局印发的资产管理相关文件和布置开展的重点工作,将及时进行政策解读,编写“明白纸”,便于各单位掌握政策、传达落实。


  (六)丰富培训方式。201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2019年度公共基础设施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等报表以及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等改革事项的培训,通过录制培训视频、在线培训、线上答疑、远程协助等方式进行。


  (七)改进报表统计。尽量减少Excel表统计方式,将需要统计的资产盘活情况等信息,嵌入国有资产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减少单位审核汇总工作量。


  (八)加强咨询服务。充实微信服务群值班人员力量,日常政策咨询事项,除电话咨询外,可在微信群内留言,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给予政策解释或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九)确保七天无休。实行弹性工作制期间,周六、周日均有工作人员正常办理业务,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随时联系。


  (十)防控工作优先。对于疫情防控工作任务重、资产管理工作人员深入防控工作一线的单位,相关资产管理事项可由市级主管部门单独与我局沟通,特事特办,共同研究解决。


  三、相关要求


  (一)规范报送。各单位报送申报文件时,应注意格式规范、签章齐全。对于财务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不便于扫描传送的材料,可报送电子版文件,但要将签章页及关键内容部分扫描一并上传,待疫情结束后统一补报纸件。


  (二)确保安全。利用电子邮箱报送材料的,请按照《天津市互联网政务安全邮箱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涉密文件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做好衔接。各单位应在申报文件中明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在报送材料后及时与我局进行电话确认,确保衔接到位。


  (四)落实责任。疫情防控期间,各市级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资产监管主体责任,在确保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做好资产管理日常工作,加强对申报事项的审核,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确保申报程序规范、事由清晰、要件齐全。


  疫情结束后,本着便捷、高效的原则,相关“不见面办理”便利措施可视实际需要继续推广执行。各市级主管部门和各区财政局可参照本通知,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发布本部门、本区相关措施,实际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其他意见建议,也请及时与我们沟通,在确保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共同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4号资产管理处


  邮政编码:300042


  联系电话:23205521、23205519、23313740


  传真:23205516


  电子邮箱:sczjzcglc@tj.gov.cn


天津市财政局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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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