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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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本法规中第五条第二项内容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的工作,满足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在新经济形势下对会计信息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就会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报送范围


  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暂不需报送。


  二、报送种类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1.适用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企业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


  (2)《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


  2.适用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格式的企业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


  (2)《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


  3.适用证券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企业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证券公司)》


  (2)《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证券公司)》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证券公司)》


  4.适用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企业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


  (2)《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


  (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2.《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三)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2.《利润表(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四)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


  2.《收入支出表(适用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


  3.《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适用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


  (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


  2.《业务活动表(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


  三、报送时间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上一年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二)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上一年的年度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三)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上一年的年度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及现金流量表。


  四、报送形式及报送方式


  (一)报送形式


  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电子会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纸质会计报表。如纳税人已与税务机关签订《税收征收管理电子签名协议书》,则无需再报送纸质会计报表。


  (二)报送方式


  电子会计报表可采取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或办税服务厅介质申报两种方式报送;纸质会计报表可采取到办税服务厅直接报送、邮寄报送或其它方式报送。


  五、其他事项


  (一)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备其适用的财务、会计制度,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报备的财务、会计制度类别,确定纳税人需要报送的财务报表内容。


  (二)[条款修订]已实行简并征期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时间原则上为按季申报,即季度终了后15日之内报送本季度内三个月的月报。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仍可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


  (三)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所称日内均含本日,遇有法定公休日、节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顺延。


  (五)本公告自各级新税务机构挂牌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间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的报表表样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的报表表样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证券公司的报表表样


     4.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的报表表样


     5.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的报表表样


     6.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的报表表样


     7.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的报表表样


     8.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的报表表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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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