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告2019年第8号 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9-11-1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公告2019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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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水资源税税源信息采集表.xls


  2.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A.xls


  3.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B.xls


  4.水资源税纳税申报表附表.xls


  5.水资源税纳税人取用水量核定书.xls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19年11月1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水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税务征管、水利核量、自主申报、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做好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水资源税由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纳税人取用水量由取水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取用水,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宁夏区税务局决定。


  第四条 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的纳税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五条 纳税人取用水属于下列情形的,不缴纳水资源税: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六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包括地热和矿泉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七条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适用税额标准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 水力发电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


  第九条 对纳税人超计划(定额)取用水累进计征水资源税。


  (一)对取用水量超出计划(定额)20%以下的部分,在规定税额标准基础上加1倍计征;


  (二)对取用水量超出计划(定额)20%(含20%)不足40%的部分,在规定税额标准基础上加2倍计征;


  (三)对取用水量超出计划(定额)40%及以上的部分,在规定税额标准基础上加3倍计征。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用水或未依法取得年度取用水计划的,按规定税额标准加3倍计征。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纳税人取用水计划信息以纸质形式签章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


  针对年度中间新增用水户下达的用水计划或变更调整的用水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用水计划信息以纸质形式传递给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取得纳税人取用水计划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 农业生产取用水超规定限额标准由自治区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周期检定。具备条件的取用水户应当逐步安装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并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取用水有关的资料。


  取用水户应当在纳税期期满后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宁夏)水资源税取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取用水量,提供能够证明纳税期取用水量的计量设施图片、视频等资料。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取水设施24小时连续最大取水量为标准核定取水量:


  (一)取用水户未按规定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不改正的;


  (二)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


  第十四条 纳税人取用水属于下列情形的,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地下水,免征水资源税;


  (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第十五条 水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用水资源的当日。


  第十六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期满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第十七条 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的纳税人实行按年申报缴纳水资源税;其他水资源税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缴纳水资源税。不能按照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第十八条 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实际用水量、超计划(定额)用水量、违法取水处罚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的实际用水量或者实际发电量征收水资源税,并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等信息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门。


  税务机关定期将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水行政主管部门送交的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征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由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2017年11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印发了《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7]80号),明确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按照改革试点要求,2017年12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宁政发[2017]217号),原宁夏国家税务局、宁夏地方税务局、自治区水利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实施日期截至2019年11月30日。由于水资源税改革仍在进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对征收水资源税进行了规定,为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行,也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资源税征收服务管理有效衔接,根据(财税[2017]80号)及(宁政办发[2017]217号)文件要求,宁夏区税务局、自治区水利厅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二、制定依据


  新《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1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删除了原《办法》的附件六《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以下简称《税额表》)。


  因《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217号)已经将《税额表》作为附件形式公布,新《办法》不需另行公布。


  (二)删除了原《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因《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第二十四条对上述规定进行了明确,新《办法》中不再赘述。


  (三)增加了第十二条:“纳税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负责日常运行维护,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周期检定。具备条件的取用水户应当逐步安装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并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取用水有关的资料。


  取用水户应当在纳税期期满后或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宁夏)水资源税取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取用水量,提供能够证明纳税期取用水量的计量设施图片、视频等资料”。


  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要求,水利部对“双控行动”专门制定了《关于加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6]1号),提出了“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水资源管理系统,强化取用水计量监控,完善取用水计量体系”指导意见。为推进宁夏水资源监控管理工作,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和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水资源、水环境检测体系,健全监测制度”,我区逐步推行对取水许可发证取用水户进行取水在线监测管理,要求具备条件的取用水户应当逐步安装远程在线水量计量监测设施,并与国家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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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