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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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的核定征收管理,充分发挥核定征收作用,现将新修订的《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8年8月1日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的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等规定,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是指按照纳税人销售收入、采购等金额及确定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计算征收印花税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印花税: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凡订立了应税合同或合同性质的协议,而未载明数量金额的;或者虽载有数量金额但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3、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4、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并注明核定征收的方法和税款缴纳期限。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资料中将印花税征收方式变更为核定征收。


  第五条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不同性质的应税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按下列固定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1、购销合同:


  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也可依据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采购金额为计税依据;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品流通企业,其采购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也可依据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采购金额为计税依据;销售环节应征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2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型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经审核后,可按销售收入30%的比例核定采购环节的计税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商品房购销额100%的比例核定。


  其他购销合同,按购销额80%的比例核定。


  2、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80%的比例核定。


  3、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80%的比例核定。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5、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6、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收取费用100%的比例核定。


  7、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100%的比例核定。


  8、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9、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10、技术转让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100%的比例核定。


  11、产权转移书据按书据转让金额100%的比例核定。


  核定征收合同印花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第六条上述固定比例为暂行比例。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实际执行时,可根据当地合同的签订及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测算税收负担情况,以便后期做进一步的修订。


  第七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应于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缴纳。


  第八条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纳税基础资料库,内容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和分户纳税资料等,并确定科学的印花税评估方法或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和合理。


  第九条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或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进行调整。


  第十条纳税人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已由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人代征、代缴的税款,或其纳入核定征收印花税范围内的部分应税凭证已完税的,应在申报缴纳当期税款时主动出示完税凭证及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予以扣减。


  第十一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办法的纳税人,对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外的其他应税凭证,仍由纳税人自行计税贴花。


  第十二条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每次核定的有效期最短不得少于1年,自核定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


  第十三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不按期申报或未足额申报印花税的,视同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理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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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