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印发《关于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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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


《关于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暂行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商务厅厅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

2017年11月10日



关于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庭服务业条例》(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8号),充分发挥家庭服务业带动就业、改善民生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家庭事务为主要服务内容,由家庭服务企业提供服务活动的行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企业是指依法注册登记,取得家庭服务经营资质,主要从事婴幼儿及小学生看护、老人和病人护理、孕妇和产妇护理、家庭保姆、保洁(不含产品售后服务)、家庭烹饪、居家养老服务、家庭维修、安装、配送等家庭服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含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章 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家庭服务业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支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支持力度,明确阶段发展目标,优化、创新资金筹措方式,突出支持重点,加快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


第五条 为健全家庭服务公共信息平台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内容而进行的网络升级改造、硬件设备增加、拓展便民服务等改扩建项目,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正常运行超过3年的,按实际投资额和正常运行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对实行统一标识、统一服装、统一服务标准,按照《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及评定》(GB/T 31772—2015)评审认定的家庭服务企业,按上年末在册职工人数(以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合同并为家庭服务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人数为准),每人补助服装费60元,在册职工每2年1次。


第七条 家庭服务企业利用新技术、新产品创新家庭服务业态和服务项目并形成一定服务能力的,根据项目投入资金和实际效果,一次性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对主持和参与制(修)订国家行业标准、地方行业标准,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标准化和地方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参照自治区标准化管理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九条 评定为三星级(AAA)家政服务企业的,当年给予1万元奖励;由三星级(AAA)晋升为四星级(AAAA)的,当年给予5万元奖励;由四星级(AAAA)晋升为五星级(AAAAA)的,当年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评定为三星级家政员的,当年给予600元奖励;认定为四星级家政员的,当年给予1000元奖励;认定为五星级家政员的,当年给予1500元奖励;认定为金牌级家政员的,当年给予3000元奖励。


第十一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家政服务行业协会,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家政服务企业、家政员评星定级,用于提高行业服务质量、规范服务行为、调解服务纠纷、经营管理培训等方面。


第十二条 家庭服务企业为家庭服务人员办理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和职业责任险(范围包括雇佣家庭服务员的消费者顾主及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险费补助50%(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80元/人/年),补助部分由企业先行缴付,每年凭保单、劳动合同或用工合同等手续在设区的市级商务部门申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家庭服务企业(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填报《宁夏家庭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并按要求提供财务报表、劳动合同或用工合同、证书等材料。经县(市、区)商务、财政部门初审后,在当年4月底前报设区的市级商务、财政部门复审,并于当年5月底前报自治区商务厅申请拨付。


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流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7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自治区商务厅在项目实施完成后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及时公布评价结果并用于以后年度的政策执行中。 


第四章 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十七条 家庭服务企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 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第十八条 对符合规定的养老机构,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宁夏家庭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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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