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6-05-17
文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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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5]56号)精神,配合“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商事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规范注销税务登记流程,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5月1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宁夏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销税务登记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和效率原则,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国税、地税合作,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注销税务登记分为简易流程和一般流程。简易流程包括申报、受理和即时办结;一般流程包括申报、受理、调查巡查、办理环节。


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内;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内。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注销税务登记简易流程:


(一)对无欠税、无应缴销发票、无在查案件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纳税人;


(二)设立登记以来未领购发票且无税种认定(除印花税外)的纳税人;


(三)设立时间短于一年、未发生经营行为、未发生纳税义务、未领用发票且连续零申报的纳税人。


第六条对列入非正常户管理超过两年的纳税人,没有欠税、没有未缴销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公告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第七条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提出;


(二)按规定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提出;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四)纳税人发生迁移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五)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提出。


第八条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九条 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


第十条 纳税人办结上述事项后,根据不同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适用注销税务登记简易流程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不用提供)


(二)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适用注销税务登记一般流程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6)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9)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三)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适用注销税务登记一般流程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6)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接收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申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意见:


(一)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当告知纳税人向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申报;


(二)报送的资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纳税人当场更正;


(三)报送的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存在未办结事项的,应当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先办结有关事项后再申报;


(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二条 受理或不予受理注销税务登记申报,均应当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第十三条 纳税服务部门受理注销税务登记申报后,当场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交纳税人签字确认,并缴销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用簿》及其未使用完的发票,税控专用设备,对未验旧发票进行验旧处理,对未缴销空白发票进行缴销处理。


第十四条 对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且适用注销税务登记一般流程的纳税人,税务机关需要重点核查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发票使用情况;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核实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十五条 对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需要进行调查巡查的,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部门应当于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传递至税源管理部门,由税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核查。调查巡查应在注销登记办理时限内完成。


税务机关不得委托中介机构实施调查巡查。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和历年税务检查情况,分别按下列规定的年限进行调查巡查: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类的纳税人,调查巡查期限为注销税务登记的当年,当年不满六个月的,向前追溯一个年度;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B类的纳税人,调查巡查期限为两年,注销当年不满六个月的,再向前追溯一个年度;


(三)纳税信用等级为C类、D类的纳税人,或者暂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纳税人,或者不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调查巡查期限为三年。经核查发现问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十七条 调查巡查的基本内容包括:纳税人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纳税人遵守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纳税人生产经营管理和核算的情况。


第十八条 若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发生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等重大事项的;


需要进行特别纳税调整的;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注销办理时限中止情形。


待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方可继续办理注销事宜,办理时限继续计算。


第十九条 调查巡查时,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查无下落,无法实施核查的,税务机关按规定将其纳入非正常户管理,注销税务登记程序终止。


第二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根据调查巡查结果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办结注销税务登记后,纳税服务部门应当出具下列文书,依法送达纳税人: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一式两份交纳税人及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


第二十二条 注销税务登记的档案资料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本办法规定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相关手续,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工作岗位,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注销税务登记所用表证单书以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表证单书式样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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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