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0年第8号 四川省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0-08-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0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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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省资源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等规定,现对我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原油、天然气和硫化氢气(以下简称油气资源)纳税人应及时归集各开采地当期油气资源产量,据以计算各开采地当期销售额并按规定向开采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其中:


  (一)开采地当期原油或天然气销售额=纳税人当期原油或天然气总销售额×(开采地当期原油或天然气产量/纳税人当期原油或天然气总产量)


  纳税人当期原油或天然气总产量=∑各开采地当期原油或天然气产量


  (二)开采地当期硫化氢气销售额=纳税人当期硫化氢气总销售额×(开采地当期硫化氢气产量/纳税人当期硫化氢气总产量)


  开采地当期硫化氢气产量=开采地当期含硫天然气产量×开采地含硫量百分比


  纳税人当期硫化氢气总产量=∑各开采地当期硫化氢气产量


  开采地按照井口所在县(区)级行政区划确定。开采地含硫量百分比可按照各区块平均含硫量确定。


  纳税人自用硫化氢气而无销售额的,硫化氢气销售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三条确定。


  (三)纳税人开采油气资源符合《资源税法》第六条第二款前三种情形减征资源税的,开采地当期资源税优惠项目销售额=开采地当期原油或天然气销售额×(开采地当期优惠项目产量/开采地当期原油或天然气产量)


  (四)纳税人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上季度每月的油气资源涉税资料,包括油气资源销售额、各开采地油气资源产量、各开采地优惠项目产量、各区块天然气平均含硫量等信息报送开采地税务机关。


  二、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时,成本利润率为10%。


  三、零星开采砂石等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应当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资源税。


  四、税务机关应当与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向同级税务、财政部门提供纳税人采矿许可证、开采利用主矿和共伴生矿情况等信息。


  五、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就应税资源品目、主矿和共伴生矿的确定发生争议的,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评审机构的评审意见进行认定。


  六、本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8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明确了我省资源税适用税率、计征方式以及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等配套政策文件。


  为确保资源税法顺利实施,规范我省资源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在实地调研、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公告分为六条,主要明确了原油、天然气和硫化氢气(以下简称油气资源)资源税申报缴纳、成本利润率、零散资源税管理和部门配合机制等内容。


  (一)油气资源税申报缴纳的相关问题。


  为规范油气资源税申报缴纳,确保纳税人顺利享受资源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公告第一条明确了纳税人油气资源税销售额计算分配方法、优惠项目销售额确定方法和资料报送。


  (二)明确资源税成本利润率。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授权,公告第二条明确了我省资源税成本利润率。


  (三)明确零散税源资源税管理的有关问题。


  公告第三条明确了申请代开发票的零散税源资源税申报缴纳。


  (四)明确资源税征管部门配合机制。


  资源税法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为加强部门协作,公告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了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的工作配合机制。


  (五)为与资源税法等上位法配套实施,公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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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