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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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四川各市(州)中心支行、四川各扩权试点县(市)支行: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6]74号)转发你们,并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川府发[2016]29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收入划分和缴库


  营改增全面试点后,对我省分享的50%部分,省与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增值税收入分享范围和分享比例保持不变。


  (一)原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收入的划分和缴库


  原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继续全部作为省级收入。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全省范围内的银行、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其他经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开展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济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保险业务、担保业务等,由原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作为省级收入。国税部门在金税系统中将上述金融保险业务改征增值税收入对应税目缴库级次设定为“中央50%,省级50%”。预算缴库级次填列“中央50%,省级50%”。


  (二)除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外,其他增值税收入的划分和缴库


  除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外,其他国内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省以下分享比例不变,其中:内地18个市和扩权试点县(市)(不含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省与市县分享比例为35:65;省暂不参与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以下简称“三州”)其他增值税收入分享;内地19个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参照省对“三州”的财政管理体制,省暂不参与内地19县其他增值税收入分享;由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征收管理或委托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代征的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继续作为省级收入。


  内地18个市和扩权试点县(市)(不含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缴库级次填列“中央50%,省级17.5%,市(县)32.5%”。三州和内地19个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缴库级次填列“中央50%,州(县)50%”。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征收管理或委托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代征的增值税收入,缴库级次填列“中央50%,省级50%”。


  (三)中央财政划转我省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部分分支机构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改征增值税收入的划分


  中央财政按照核定的比例,定期通过划库的方式分配我省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部分分支机构缴纳的铁路运输企业改征增值税收入,继续作为省级收入。


  (四)补缴收入的划分和缴库


  补缴的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相应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除中央分享 50%外,地方分享50%部分省与市县按上述分享范围和缴库级次办理。


  二、收入退库


  按政策规定退库的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中央、省规定的退库流程办理,收入退库的负担比例按照上述缴库级次由各级相应负担。


  三、收入调库


  《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川财预[2016]41号)暂执行至2016年5月31日。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各地入库的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分享范围和缴库级次办理调库。调库数额以2015年5月份金库收入表当月入库数据为依据计算确定。具体调库工作由财政厅会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另行发文通知。


  本通知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预[2013]87号)、《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川财预[2016]41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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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