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9-01-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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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制定了《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月28日


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第三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量、应纳税额,根据《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及控制措施》(附件3)、《煤场装卸、堆存煤粉尘核算系数》(附件4)核定计算。


  第四条 禽畜养殖业和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


  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第五条 医院、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第三产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核定征收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禽畜养殖业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禽畜养殖数量的头、羽数÷污染当量值


  (二)医院、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的水污染物应纳税额


  1.能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2.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但是能提供实际月用水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物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月污水排放量=实际月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


  3.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及实际月用水量的:


  (1)医院的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2)餐饮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3)其他行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数量×单位税额


  (三)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纳税人的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


  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以上计算方法的排污特征值系数详见附件2。


  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中所称污水排放系数为0.8。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排放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排放量=(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


  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根据不同施工类型对大气的污染程度分别确定: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施工工地必须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持续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冲洗装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达标与否,扣除削减量。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及控制措施详见附件3,同时采取多种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的,一次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采取的措施对应系数的合计计算;二次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采取的措施对应系数中最高的一项计算。


  第八条 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煤炭装卸(堆存)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计算方法如下:


  煤炭装卸(堆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应税大气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煤炭装卸应税大气污染当量数=煤炭装卸煤粉尘排放系数×月装卸数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煤炭堆存应税大气污染当量数=煤炭堆存煤粉尘排放系数×月堆存数量÷12÷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对有防煤粉尘排放设施并已实施者,可按照核减后排放系数计算煤粉尘排放量,具体排放系数见附件4。


  第九条 纳税人经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项规定计算环境保护税的,不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后续管理,充分利用生态环境部门传递的监测信息、处罚信息等,加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公布我省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抽样测算方法。


  第十二条 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管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企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型企业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禽畜养殖业规模标准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4〕98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2018]38号)同时废止。


  附件下载


  1.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


  2.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3.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及控制措施


  4.煤场装卸、堆存煤粉尘核算系数



关于《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应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的规定:“在建筑施工、货物装卸和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不能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的,按照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在原《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2018]38号)的基础上,新增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规定的施工扬尘、煤炭装卸和堆存煤粉尘排放量的抽样测算方法,补充修订形成本办法,并公告执行。


  二、关于公告列明的计算方法


  《办法》根据不同的纳税人及应税污染物类型,应纳税额按以下核定计算方法计算:


  1.禽畜养殖业和医院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


  2.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的,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3.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4.建筑施工产生的施工扬尘,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应纳税额根据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以及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综合计算。


  5.在煤炭装卸、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的煤粉尘,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根据我省实际,从倾向纳税人和便于计算申报的角度出发,核算系数暂按略低于区间标准平均值水平执行。同时明确纳税人有防尘排放设施并有效运行的,可按规定核减排放量。


  三、关于污水排放系数


  根据环保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2017年第81号)所附的《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中规定,有独立用水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测算污水排放量,污水排放系数取0.7~0.9。结合我省实际,确定污水排放系数取中间值0.8。


  四、关于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2018]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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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