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1-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714

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各派出机构:


  为加强厦门市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结合我市现行体制有关规定,现制定《厦门市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增值税汇总申报总分机构名册


  2.汇总申报企业增值税分配表


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5日



厦门市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降低纳税人制度性交易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纳税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分机构,是指由同一法人设立,在厦门市跨区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分支机构不包括特许经营和自愿连锁企业。


  企业法人(总机构)注册登记地址不在厦门市内的,应指定一家厦门市内分支机构为总机构,对分支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汇总申报,是指总机构对总分机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统一核算,汇总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申报,并对其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确定的方法在各分支机构中进行分配,总分机构按照分配后的应纳税额分别缴纳增值税。


  第二章 汇总申报申请


  第四条 跨区经营总分机构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除另有规定外,可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汇总申报。


  (一)总分机构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分机构实行统一核算,在总机构统一领导下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总机构能够准确计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汇总申报申请报告(说明申请事项、理由,以及说明总分机构内部企业经营和财务核算相关管理制度、企业财会核算和管理系统软件情况等);


  (二)总分机构名册(见附件1)。


  第六条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汇总申报申请,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查工作。核查无误后,对总分机构由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应同时提交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研究批准;对总分机构由不同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应上报至市税务局。市税务局接到汇总申报申请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市财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批准。


  经财政、税务部门研究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允许纳税人汇总申报增值税的,由有权批准税务机关制发文件通知纳税人;不允许纳税人汇总申报的,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及时通知纳税人,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时发现纳税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补正材料,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市税务局审核时发现存在问题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及时请纳税人说明原因或补正材料。


  第三章 应纳增值税计算和纳税申报


  第八条 实行增值税汇总申报的总分支机构,应由总机构按月汇总当期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据此计算出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并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申报。


  第九条 对总分机构由同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由总机构直接申报缴纳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对总分机构由不同主管税务机关管辖的,总机构应编制《汇总申报企业增值税分配表》(见附件2,简称《分配表》)。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的,应编制应纳税额为零的《分配表》。分支机构根据《分配表》,直接缴纳《分配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不需要填报纳税申报表或报送其它申报资料。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公式如下:


  总机构、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总分支机构当期应纳增值税总额×当期销售比例。


  其中,当期销售比例=分支机构当期应税销售额÷总分支机构当期汇总应税销售额。


  第十条 总机构在当期进行增值税申报时,按规定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其附表。其中,将汇总申报的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等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销售额”、“税款计算”项中,将总分机构的增值税的缴纳情况,填报在“税款缴纳”项中。


  总机构应留存《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其附表、发票开具、进项税额认证等汇总申报资料、分支机构缴纳税款情况等资料。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汇总申报的分支机构新增或退出的,应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根据本办法进行批复。


  总分机构经营管理发生变化的,总机构应及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变更情况进行审核,对发生变更后、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可继续适用本办法;对发生变更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总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管辖权限,会同对应级别的财政部门取消汇总申报。


  第十二条 总分机构应依法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20日前,由市税务局提供当年度按照本办法进行汇总申报的企业增值税分配表信息。每年12月25日前,由市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进行更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总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级财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定期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加强对汇总申报的总分支机构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五条 总分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依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汇总申报的总分支机构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后,对涉及跨区收入分配的,按照《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对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厦委发[2014]10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