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涉税信息查询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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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涉税信息查询,推进涉税信息公开,促进税法遵从,便利和服务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结合厦门市的实际,就涉税信息查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社会公众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


  (一)查询范围


  1.A级纳税人信用等级认定结果信息;


  2.纳税人认定非正常户情况信息以及非正常户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


  3.纳税人欠缴税款信息;


  4.定期定额纳税人定额核定信息;


  5.纳税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6.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一般行政处罚的信息;


  7.税收政策;


  8.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其他涉税信息;


  社会公众查询公开涉税信息的具体内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税务总局关于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查询途径


  社会公众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下属办税服务厅信息公告栏,公开发行的报刊等公开渠道查询。


  (三)查询流程


  社会公众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无需申请和审批,由社会公众自行通过相关查询途径查询。


  二、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


  (一)查询范围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机关依职权作出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有关的涉税信息以及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的办理进度信息。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税费缴纳情况;


  2.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3.涉税事项办理进度;


  4.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各类登记、备案、申报、税款缴纳、退免税情况等信息;


  5.税务机关依职权作出的资格认定、定额核定、纳税评估、税收检查、税务稽查、行政处罚等结果信息;


  6.其他纳税人自身涉税信息;


  纳税人查询自身涉税信息不包含税务机关内部流程、岗位、处理情况等信息。


  (二)查询途径


  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信息公开栏目、网上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等渠道查询。


  (三)查询流程


  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网上税务局和自助办税终端等信息化渠道查询的,经过有效身份认证识别后自主查询;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查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四)申请资料


  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涉税信息查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要求提交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已经推行实名办税,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申请查询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可以免于提供;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的,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可以免于提供。


  (五)异议处理


  纳税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需申请核实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要求执行。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涉税信息查询有关事项的公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涉税信息查询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背景和目的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规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推进税务部门信息公开,促进税法遵从,便利和服务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制定了关于涉税信息查询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厦门市的社会公众查询依法公开涉税信息以及纳税人查询自身的各类涉税信息。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厦门市社会公众查询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范围,纳税人可以经身份认证识别后自助查询自身涉税信息。


  (二)明确了厦门市社会公众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途径,明确了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途径。


  (三)明确了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涉税信息查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要求提交资料。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申请查询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可以免于提供。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查询的,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可以免于提供。


  (四)明确了纳税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需申请核实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信息查询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要求执行。


  四、社会公众可以向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查询公开涉税信息吗?


  社会公众对公开涉税信息的查询只能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互联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下属各办税服务厅信息公告栏,公开发行的报刊等公开渠道自主查询,暂时不能向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


  五、社会公众发现自己需要查询的信息无法在公开渠道查询到,应如何处理?


  社会公众发现自己需要查询的信息无法在公开渠道上查询到,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下属任一办税服务厅反馈,或通过互联网站纳税服务需求征集,局长信箱等渠道提交建议,我局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公开渠道补充提供相关涉税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六、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的查询范围是什么?


  纳税人对自身涉税信息查询的范围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税务机关依职权作出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有关的涉税信息以及纳税人申请办理涉税事项的办理进度信息。但不包含税务机关内部流程、岗位、处理情况等信息。


  七、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查询自身涉税信息吗?


  纳税人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互联网站信息公开栏目,网上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信息化手段无法自主查询到自身的相关涉税信息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书面查询申请。


  八、纳税人查询自身涉税信息如何进行身份认证?


  通过网上税务局和自助办税终端等信息化渠道查询的,经过有效身份认证识别后自主查询。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书面申请查询的,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经办人员的实名身份验证。


  九、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查询自身涉税应提交哪些资料?


  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书面申请查询的提交:1.《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2.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其他人员代为书面申请查询的提交:1.《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2.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3.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原件;4.由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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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