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资[2016]31号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12-23
文号:厦财资[2016]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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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为做好2017年我市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更好地服务于政府宏观经济管理,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加强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12]23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17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工作的通知》(财资[2016]76号)等规定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范围


  2017年企业月报包括报表封面、企业经济效益主要指标表、企业资产负债主要指标表、企业生产经营重点指标表。


  (一)国有企业月报编制主体为国有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报送单位”,名单详见附件4)。各报送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填报,母公司应报送合并报表。


  (二)若发生破产、关闭、重组、改制等重大事项导致无法上报的,报送单位应及时向我局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二、上报内容


  (一)各报送单位应按要求报送系统中的报表数据。


  (二)重点国有企业(详见附件5)除报送报表数据外,每月、每季度及年度还应报送企业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及时反映企业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编制要求


  (一)按时报送月报。各报送单位应高度重视月报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月报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并于次月7日前将报表报送我局。重点国有企业的月度、季度、年度分析报告应在次月10日前通过邮件形式报送我局。非国有企业报表通过传真或邮箱报送至厦门中小在线网站。


  (二)加强会计基础。各有关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认真编制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不得上报虚假的财务会计信息。企业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重要指标如有发生异常波动,应及时查明产生波动的原因,了解本公司或者下属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并向我局报送分析说明材料。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报送单位要明确牵头部门和人员分工,安排专人负责月报报送工作,应指定专门联系人,联系人或联系电话发生变更的,应于10日之内向我局报备,并做好月报工作的衔接。要健全考核机制,提高企业月报报送速度和质量。


  (四)核报基础信息。请各报送单位于2017年1月6日前将《2017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负责人和经办人通讯录》(附件6),报送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


  (五)加强核查考评。明年开始,我局将对各报送单位报送月报数据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并定期对月报编制工作进行考评和通报。该数据将上报财政部并作为我市经济运行分析的重要依据上报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


  四、联系方式


  (一)久其软件技术服务电话:2685009、2685010


  (二)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联系电话:2858272、2858270传真:2858274,邮箱:czj_zc@xm.gov.cn(横杠为下划线)。


  (三)厦门中小在线网站联系人:小周(非国企效益月报工作人员),联系电话:5116871-525,传真:2223712,邮箱:zss@xmsme.gov.cn。


  附件:下载附件请到http://www.xmcz.gov.cn/Item/100556.aspx


  1.2017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


  2.2017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编制说明


  3.2017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代码编制规定


  4.2017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名单(国企)


  5.重点国有企业名单


  6.2017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负责人和经办人通讯录


  7.2017年企业经济效益月度快报名单(非国企)


  厦门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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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