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工商规[2018]1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2-12
文号:闽工商规[20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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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省工商局研究制定了《福建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的重要举措,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部署,完善操作细则,规范工作流程,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学习培训。各地应迅速组织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专题学习培训,做到基层操作人员全员培训到位,确保操作人员准确掌握《办法》具体规定和工作规范,熟练掌握一体化平台依申请简易注销和依职权简易注销模块操作流程,推进《办法》统一、规范实施。


  三、加强科学推进。各地应按照积极稳妥和风险可控的原则,科学、合理推进本地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原则上本地区本年度个体工商户注销数总户数不超过新设立总户数。对历史累积“僵尸户”较多的地区,应分年度分步实施,避免出现本地区个体工商户总户数大幅波动的现象,更不宜以注销数量作为工作成效宣传,以免造成社会片面解读。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应结合2017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QQ、微信、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流动宣传广告车等媒介,加大现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便利性的宣传力度,引导不再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主动履行注销法定义务。


  五、加强沟通反馈。各设区市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局应加强对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工作的跟踪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存在问题,并广泛听取和收集基层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省工商局个私处反馈。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2月12日


  (此件予以主动公开)


福建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简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程序,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2016]18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坚持依法实施、积极稳妥、便捷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包括依申请简易注销和依职权简易注销。


  依申请简易注销是指登记机关依个体工商户申请,适用本办法规定的简化条件和简化程序,予以办理注销登记。


  依职权简易注销是指登记机关对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依照职权予以注销登记。


  第四条 本省辖区内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本办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有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农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三)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未结情形的个体工商户;


  (四)依法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


  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和实施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和实施本机关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委托基层工商所(分局)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工作。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主动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条 登记机关对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个人经营的,由经营者本人在签名栏中签字;家庭经营的,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经营者身份证明;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承诺书;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


  营业执照因遗失等原因无法缴回的,由经营者本人到登记窗口现场提出申请,在《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中注明,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准,并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当场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时,营业执照未缴回的,登记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注销登记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公告其营业执照作废。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又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依职权予以简易注销登记:


  (一)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的;


  (三)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含被宣告死亡)的;


  (四)营业执照记载的有效期限届满未换发营业执照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


  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且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未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视为其不再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实施依职权简易注销登记,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调查核实。对拟予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二)催告注销。登记机关对经调查核实后拟予以注销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可以取得联系的,应当告知经营者在限定的期限内主动申请注销登记;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和已告知限期申请注销登记但逾期仍未申请的,登记机关应当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发布拟注销公告,公告期为10日。


  公告期内,经营者或其利害关系人对拟注销决定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机关应当予以核实。异议理由成立的,应当立即终止注销程序;异议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材料之日起10日内告知异议人。


  (三)决定注销。拟注销公告期届满后,对拟注销公告无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应当作出注销决定。


  (四)送达。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可以取得联系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送达;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登记机关应在作出注销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五)材料归档。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批量办理,一户一档”的方式将依职权简易注销的材料归档到该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


  第十三条 简易注销的个体工商户不能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其债权债务仍由经营者承担。


  第十四条 经营者或利害关系人对登记机关作出的依职权简易注销登记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注销登记申请。


  登记机关应自收到撤销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撤销注销登记的决定。决定予以撤销注销登记的,恢复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资格,并通过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公告;决定不予撤销注销登记的,应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注销登记的事实和理由。


  第十五条 被依职权简易注销的个体工商户,其名称自被依职权注销登记生效之日起保留1年。撤销依职权简易注销登记决定时,原名称已被他人使用的,应重新申请新的名称。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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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生产企业通过同一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同一项号出口了100个茶杯,出口日期是2025年2月25日,计划2025年3月10日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情形一:

  2025年3月10日时,20个已销售、80个未销售。那20个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免抵退税;80个按“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填报时要注意:80个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填“HWC-YT”,而且两部分使用不同的申报序号。

  20个已销售:按现行规定申报办理免抵退税

  80个未销售:按“离境即退税 、销售再核算”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

  注意:80个的“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填“HWC-Y且两部分使用不同的申报序号。

  情形二:

  未区分哪些销售了、哪些未销售。那就100个全按“离境即退税、销售再核算办法,申报办理出口预退税,“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填“HWC-YT”,用同一个申报序号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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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业务收入确认政策披露示例

 一、PPP业务收入确认简要分析

  PPP业务的会计处理是会计实务中的一个特殊问题,涉及多项会计准则,包括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发布后对PPP业务的会计处理产生影响。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对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进行规范。2021年8月10日,财政部发布PPP项目合同社会资本方会计处理实施问答(11个)和应用案例(3个),对于如何应用“双特征”、如何应用“双控制”条件、建造期间形成的合同资产应当如何列报(对于社会资本方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在相关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列报(对于社会资本方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件的,社会资本方应当将其予以资本化)、建造支出在现金流量表中应如何列示、编制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时是否应抵销承包方的建造服务收入及发包方对应的成本、如何确定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如何对PPP项目合同进行合并披露、如何对2020年12月31日前开始实施且至解释施行日尚未完成的PPP项目合同进行衔接处理进一步作出解释。2024年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将上述内容纳入收入准则应用指南。

  二、年报分析:PPP业务收入确认政策披露示例

  PPP业务收入确认政策披露示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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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1 中国交建(601800.SH)

  1.PPP项目合同收入确认政策

  PPP项目合同,是指本集团与政府方依法依规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同时符合下列特征(以下简称“双特征”):

  (1)本集团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2)本集团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

  PPP项目合同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以下简称“双控制”):

  (1)政府方控制或管制集团使用PPP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

  (2)PPP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PPP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

  PPP合同项下通常包括建设、运营及移交活动。于建设阶段,本集团按照上文建造合同的会计政策确定本集团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若本集团为主要责任人,则相应地确认建造服务的合同收入及合同资产,其中建造合同收入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于建设阶段,本集团分别以下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1)合同规定本集团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本集团在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之前,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合同资产;本集团在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根据金融工具会计政策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本集团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2)合同规定本集团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本集团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上文无形资产会计政策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于运营阶段,当提供劳务服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发生的日常维护或修理费用,确认为当期费用。

  合同规定本集团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中本集团承担的现时义务部分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

  2.无形资产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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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集团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账面价值包含处于建设期PPP项目合同资产账面价值为人民币20,949,903,072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人民币19,969,292,156元)。

  涉及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无形资产主要为特许经营权项目,其中本年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主要项目分析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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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年12月31日,本年无正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无形资产。

  3.合同资产

  合同资产主要系本集团的工程承包业务产生。本集团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提供工程施工服务,并根据履约进度在合同期内确认收入。本集团的客户根据合同规定与本集团就工程施工服务履约进度进行结算,并在结算后根据合同规定的信用期支付工程价款。本集团根据履约进度确认的收入金额超过已办理结算价款的部分确认为合同资产,本集团已办理结算价款超过本集团根据履约进度确认的收入金额部分确认为合同负债。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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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年度,本集团相关建造合同履约进度增加,部分履约进度尚未进行工程结算,导致合同资产账面价值增加。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变动如下:

  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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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4年度,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无重大的收回、转回或核销的情况。

  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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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集团向以上项目业主提供工程建设服务,该些项目由于资金紧张,本集团预计部分合同资产难以收回,因而相应计提减值准备。

4.现金流量表项目注释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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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例2 上海电器(601727.SH)  

1.PPP项目合同收入确认政策

  本集团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建成后的运营、维护等服务。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服务或发包给其他方时,本集团根据在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及服务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及服务的控制权,来确定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相应在建造期间确认收入及合同资产。

  在项目运营期间,本集团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在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项目资产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在相关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亦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在项目运营期间,本集团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本集团在拥有收取该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对价的权利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将在建造期间相应确认的合同资产,根据其预计是否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

  2.无形资产会计政策中披露的PPP项目合同

  特许经营权是本集团因参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指定的PPP项目实施机构授予的、于PPP项目合同运营期内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并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权利。

  本集团将PPP项目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在PPP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至特许经营权终止之日的期间采用直线法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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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非流动资产c80a9f356f9394cc6172af4916e59d55_f2f5de93c432de64533c0b7875e0c267.png

其他说明:

  于2024年12月31日,本集团合同资产主要为未到合同收款期的质保金等款项,其中由PPP项目形成的合同资产金额为人民币766,357千元(2023年12月31日:人民币922,476千元)。

  于2024年度,本集团主营业务收入包括PPP项目合同收入人民币494,144千元(2023年度:人民币689,883千元),其中项目工程建造收入人民币121,246千元(2023年度:人民币485,375千元)。本集团PPP项目合同主要为水处理合同及垃圾处理合同。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PPP项目资产建造、建成后的运营、维护等服务,合同总期限一般为20-30年,水处理合同项目资产主要位于江苏和安徽地区,垃圾处理合同项目资产主要位于辽宁和河北地区。于2024年度,PPP项目合同无重大变更情况。

  示例3 中国中铁(601390.SH)

  1.PPP项目合同收入确认政策

  PPP项目合同,是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依法依规就PPP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同时符合“双特征”和“双控制”条件。其中,“双特征”是指,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并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双控制”是指,政府方控制或管制社会资本方使用PPP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PPP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PPP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

  本集团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提供多项服务的,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并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本集团提供基础设施建设服务,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若本集团为主要责任人,则相应地并按照附注三、23.1所述的会计政策确认收入,同时确认合同资产。对于确认的基础设施建设收入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在相关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无形资产”项目中列报;对于其他在建造期间确认的合同资产,根据其预计是否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在资产负债表“合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中列报。

  本集团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本集团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本集团在提供运营服务时,确认相应的运营服务收入。

  本集团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本集团在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

  为使PPP项目资产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政府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本集团从事的维护或修理,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在服务提供时确认相关收入和成本;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发生的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2.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的摊销

  采用PPP项目合同等参与高速公路建设而取得的特许经营权资产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自相关收费公路开始运营时按车流量法进行摊销,即特定年限实际车流量与经营期间的预估总车流量的比例计算年度摊销金额。

  本集团管理层对于预测总车流量涉及重大估计和判断。当实际车流量与预测量出现较大差异时,本集团管理层将根据实际车流量对预测总车流量进行重新估计,并调整以后年度每标准车流量应计提的摊销。

  3.合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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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集团均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合同资产及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按类别披露如下:

人民币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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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千元5038c9f2a4456563f39d16a2a1b3b29f_162bff5dac9fee6231f385e69ae541a0.png

于2024年12月31日,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分析如下:

单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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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本集团不存在重要的合同资产的核销情况(2023年度:无)。

本集团通过综合考虑违约风险敞口、预期可收回金额和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确定合同资产单项计提的减值准备。对于由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形成的、账面余额较高的合同资产,综合考虑项目结算周期、国家房地产行业宏观政策和土地出让市场动态、客户资金来源和资信情况等因素确定减值准备。

于2024年12月31日,组合计提减值准备的合同资产分析如下:

人民币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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