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函[2016]44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41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时间:2016-03-21
文号:闽地税函[2016]4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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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关于调减泉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任务的建议》(第1241号)收悉,对代表所提社保征缴事项,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及费源征缴潜力


  《社会保险法》规定,参保单位应按单位工资总额计算并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本人工资计算后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依法诚信履行社保法赋予的义务是每户企业和个人的应尽职责,但由于历史原因及考虑缴费人的承受能力,《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缴费基数不得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我省多数企业都未严格按《社保法》和国家规定申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不到国家规定的不低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要求。近三年,泉州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平均工资(地税统计数)占省级统筹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重,2013年为44.03%,2014年为47.01%,2015年为45.24%,如按照制度设计分析,泉州的费源潜力还是存在的。


  二、我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相关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5]227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执行”。依法遵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考虑灵活就业人员种种因素,长期以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都没有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既与当前法治社会要求不符,也引起部分人大代表、社会有识人士的反映和关注。2014年12月,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财政厅、地税局联合发出《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基数管理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4]364号),要求“通过五年的努力,使我省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此后,再力争达到国家规定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对代表所反映“当前企业负担重、费源乏、缴费意愿降、职工减员等问题,造成巨大的征收压力”的情况,近年来,省财政厅、地税局、人社厅多次建议省政府、省人大研究修改我省的基本养老保险法规,制定更科学合理的基本养老保险征缴管理运行体制,并得到了省领导的高度重视。省领导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改进措施办法,以更好地落实 “保收入、促转型、深化改革”的工作要求,促进民生工程的健康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张祖康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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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