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函[2016]4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77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时间:2016-03-21
文号:闽地税函[2016]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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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出台减轻企业税负的建议》(第1177号)收悉,对代表所提相关涉税事项,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我省地税系统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始终坚持“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理念,切实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2014年度,全省企业所得税地税管户中,共有23,982户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免税款61.87亿元。其中,145户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减免税款4.4亿元;157户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合计加计扣除研发费用7.56亿元;274户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调减所得5,264.6万元;15户企业享受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优惠,抵免税款298.29万元;1户企业享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惠,减免所得529.03万元。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2015年度相关数据需汇算清缴结束(2016年5月31日)后才能统计。


  一、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举措


  (一)加强政策宣传。各级地税机关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官方微博与微信、办税大厅公告栏与LED显示屏等载体,广泛开展税收优惠政策宣传,以最便捷、最有效的方式让纳税人普遍了解政策、熟悉政策、运用政策。省地税局还通过举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线访谈”等形式,重点讲解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鼓励创新、技术改造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提升政策宣传效果。


  (二)强化管征服务。一是每年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培训,重点辅导企业财务人员掌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准确填报纳税申报表。二是取消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审批,全部实行事后备案管理。企业符合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自行申报享受优惠,并于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三是简并涉税资料。除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规定应提供的资料外,主管地税机关不得要求企业报送额外涉税资料。


  (三)做好督查落实。将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所得税优惠政策列入每年全省所得税工作要点,并成立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组,不定期开展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督查,动态掌握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情况。对当期符合优惠政策条件但未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及时提醒其在优惠事项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三年内追溯享受相关优惠。


  二、地税部门将继续做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


  各级地税部门将结合税收宣传月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持续做好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工作,继续开展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督查,指导和帮助企业用好、用足、用活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权集中在中央,省级政府及地税部门无权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但我们将继续加强有关为企业减轻税负的税收调研,适时向国家税务总局等上级部门反映人大代表及纳税人相关涉税诉求。


  同时,全省地税系统将继续积极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并加大税收宣传、纳税辅导及帮扶力度,积极服务我省企业加快发展。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张祖康


  联 系 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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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