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2016]148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11-25
文号:闽地税[2016]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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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加强分类分级管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发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5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地税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分类分级管理是在保持税款入库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纳税人和涉税事项进行科学分类,对税务机关各层级、各部门管理职责进行合理划分,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提升部分复杂涉税事项的管理层级,将有限的征管资源配置于税收风险或税收集中度高的纳税人,实施规范化、专业化、差异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方式。


  第三条 分类分级管理应当遵循专业分工、监督制约、依法征管、科学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是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主体,应当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协作沟通,防范管理漏洞,逐步实现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户、无差别管理向差异化管理、事前审核向事中事后监管、经验管理向大数据管理的转变。


  第二章 纳税人分类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纳税人包括企业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其中企业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六条 企业纳税人分类以规模和行业为主,兼顾特定业务类型。


  第七条 企业纳税人按规模分为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和一般税源企业。


  大企业专指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并牵头管理的,资产、销售收入或纳税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集团。


  重点税源企业是指省以下地税机关牵头管理的,资产、销售收入或纳税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纳税人。重点税源企业由计划部门会同征管部门按照总局相关要求、结合当地税源状况确定监控标准和名单。


  一般税源企业是指除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以外的企业纳税人。


  第八条 我省地税机关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划分企业纳税人类型,或根据管理需要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要求,对特定业务企业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原则上比照一般税源企业管理。


  第十条 自然人分类以收入和资产为主,兼顾特定管理类型。


  第十一条 自然人按照收入和资产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和一般自然人。


  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是指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收入或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额度的自然人;


  一般自然人是指除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以外的自然人。


  省以下地税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要求,确定本级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以及特定管理类型自然人,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分类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税源发展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调整期限一般以纳税年度为单位。


  第三章 涉税事项分类


  第十三条 涉税事项是指与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和地税机关实施税收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十四条 涉税事项分为纳税服务事项、基础管理事项、风险管理事项和法制事务事项。


  第十五条 纳税服务事项是指《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依纳税人申请由地税机关受理的涉税事项,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宣传咨询、权益维护等事项。


  第十六条 基础管理事项是地税机关依职权发起的日常管理事项,主要包括数据采集、户籍管理、审查核实、税源调查、外部协作、委托代征、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等事项。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事项是指围绕分析确认纳税人税法遵从状况而开展的税收管理事项,主要包括数据集中管理、风险管理规划、风险分析识别、风险任务管理、风险应对、风险应对过程监控、效果评价、风险分析工具设计维护等事项。其中数据集中管理主要包括数据存储、数据加工、数据交换、数据调度等事项;风险应对主要包括风险提示提醒、纳税评估(或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下同)、税务稽查事项。


  第十八条 法制事务事项是指与税收法制工作直接相关的涉税事项,主要包括政策法规管理、争议处理、重大税收案件审理等事项。


  第四章 分级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一般税源企业和一般自然人主要由县级地税机关负责管理,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和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由各级地税机关分级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纳税服务事项和基础管理事项主要由县级地税机关负责管理,风险管理事项和法制事务事项由各级地税机关分级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级地税机关主要负责本级数据采集、数据集中管理、风险管理规划、风险任务管理、风险应对过程监控、效果评价、风险分析工具设计维护;负责本级重点税源企业和区域性、行业性的税收风险分析;协助国家税务总局开展大企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等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分析;负责本级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以及特定管理类型自然人的税收风险分析;负责国家税务总局推送和本级确定风险任务的分配工作;负责辖区内政策法规管理和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其他应当由省级地税机关承担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市级地税机关主要负责本级数据采集、风险任务管理;负责本级重点税源企业和区域性、行业性的税收风险分析;协助省级地税税机关开展税收风险分析;负责省级地税机关推送和本级确定风险任务的分配工作;负责辖区内政策法规管理和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其他应当由市级地税机关承担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县级地税机关主要负责纳税服务事项、基础管理事项;协助市级地税机关开展税收风险分析;负责市级地税机关推送风险任务的应对工作;负责本级重点税源企业、一般税源企业、一般自然人的风险管理;负责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工作;其他应当由县级地税机关承担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具备较高信息化建设水平、较强数据获取能力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提升风险分析识别和风险任务管理的层级,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部门职责专业化的要求,明确各部门涉税事项管理职责,合理划分业务边界,做到职责清晰、分工明确、衔接顺畅。


  第二十六条 省级地税机关各职能部门侧重于涉税事项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的贯彻和落实,制定行之有效的实施方案。


  市、县级地税机关各职能部门侧重于对上一级地税机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的贯彻,制定行之有效的实施方案,并及时下达落实。


  第二十七条 各级职能部门职责:


  (一)政策法规部门主要负责综合性的政策法规管理、争议处理等事项,承担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二)税种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1.基础管理事项:负责分税种的政策法规管理、本部门管理税种相关的特定业务基础管理事项;


  2.本部门管理税种相关的数据采集、风险分析识别和风险分析工具设计维护等风险管理事项。


  (三)规费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对本部门管理规范相关的特定业务事项,比照税收管理实施同征同管。


  (四)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大企业或本级重点税源企业的个性化纳税服务、数据采集、风险分析识别、风险应对过程监控、效果评价和风险分析工具设计维护等事项,并负责对大企业或本级重点税源企业的个性化纳税服务。


  (五)征管部门主要负责对日常基础税收管理事项实施管理。


  (六)风险管理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对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统筹管理,理顺部门职责、突出部门优势、实施评价考核。


  (七)纳税服务部门主要负责对纳税服务工作实施统筹管理,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依据征管规范和纳服规范的要求,理清纳服务部门和各业务部门的职责分工,形成部门合力,实现纳税服务贯穿税收征管全过程,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八)办税服务厅主要负责《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明确的纳税服务事项,以及纳税服务过程中发现的或风险应对任务安排的风险提示提醒等事项。


  (九)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1.基础管理事项:包括日常和分税种特定业务基础管理事项;


  2.风险管理事项:包括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或风险应对任务安排的风险提示提醒等事项。


  (十)纳税评估部门主要负责:


  1.风险应对任务安排的纳税评估工作;


  2.其他风险较高的基础管理事项。


  (十一)税务稽查部门主要负责:


  1.应对税收高风险事项;


  2.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围绕案件查处开展的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结合税制改革和分类分级管理需要,逐步推进直属机构和全职能分局(所)的职能转变,按纳税人规模、行业、特定业务类型或涉税事项类别等,实施专业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对有关部门管理职责进行优化整合,提高对涉税事项的管理效能。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各级地税机关应在优化纳税服务的同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及时跟踪评估分级分类管理措施的执行效果;根据后续管理工作需要,完善和细化相关分级分类管理措施,增强管理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深化数据分析,提高运用大数据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能力;按年开展税源发展变化情况分析,根据纳税人的规模、主营行业等变化情况调整对应的分类分级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规范入户检查。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做好基础管理事项的统筹管理,以及与风险应对事项的整合衔接,进一步规范入户检查程序及流程,统筹安排日常工作的审查核实、税源调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各类入户调查事项,统一分析筛选疑点数据、统一派单、统一核查、规范稽查选案,切实减少和避免多头、重复入户问题,减少对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第三十二条 贯彻依法治税。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法做好法制事务事项管理,按规定开展各项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工作,要建立健全征纳沟通机制、投诉举报受理与处理机制、争议化解机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机制,依法规范处理法制事务事项,为纳税人提供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切实维护税法权威和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强化税收风险管理的组织实施。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机制。着重抓好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税收风险管理重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任务要求做好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对重点税源企业和一般税源企业要落实风险管理扎口统筹制度,按照分类分级应对的原则,合理划分各层级和各部门在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有计划地布置开展税收风险管理任务;统筹开展第三方涉税信息获取及应用工作,加强税收风险规律研究,切实减少税收流失,提高征管效能。


  第三十四条 强化税收风险应对。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风险应对事项的规范化建设,统一规范风险应对的工作流程和执法要求,进一步明确风险应对中的证据采集标准和文书使用格式;应当根据风险识别结果,依法规范开展风险提醒、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等方式进行差别化应对,有效实施风险管理;应当结合运用风险指标体系、纳税评估模型开展税收风险分析识别,提高分析识别的准确性和风险应对的成功率;应当持续开展跟踪评价,完善多元化评价机制和方法,提高风险应对质效。


  第三十五条 深化风险应对结果应用。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将税收风险应对结果深化应用到信用评价、税务稽查等工作中去,为愿意遵从的纳税人提供便利化办税条件,对不遵从的纳税人予以惩罚震慑,提高纳税遵从水平,提升分类分级管理实效;应当定期将税收风险应对结果移交到信用评价承办部门作为纳税人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应当及时将高风险线索推送到稽查部门,重点稽查,并跟踪反馈查处结果。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地税机关应成立分类分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和推进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因地制宜,细化并制定本地分类分级管理工作计划;对分类分级管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十七条 加强第三方信息获取及应用。各级地税机关应当继续加强工商、财政、国税等有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共享,进一步推动市、县(区)级政府综合治税制度的完善,并建立健全涉税信息获取的制度机制,规范数据资源管理,统一口径和标准,建立更加高效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的平台和工作机制,为分类分级管理提供有力数据支撑。


  第三十八条 合理推进机构职能转变。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纳税人规模和行业等为依据,对税源实施科学分类;应当在机构编制有关规定的框架下,根据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合理调整征管机构职责,科学确定税源管理岗位,细化职责分工,整合优化各部门管理资源,实现人力资源向征管一线倾斜,建立完善纵向联动、横向互动的分类分级管理运行机制;在开展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工作中,对于跨地域行使税收管辖权和执法权时,应当注意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第三十九条 建立国地税协同管理机制。各级地税机关应深入贯彻《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及《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全面加强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之间的协作沟通,及时共享分类分级管征数据,建立联合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召开专题联席工作会议,协同开展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市、县级地税机关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省级地税机关各职能部门可结合主管业务特点和管理需要,根据本细则制定该业务领域内的分类分级管理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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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