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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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17社保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工作,根据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标准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府[2017]12号),2017社保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150元。


  二、参保登记时间


  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登记时间为2017年4月4日至5月31日。


  日常参保登记时间:每月4日至月底最后一日。


  三、缴费时间


  2017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缴费时间为2017年6月4日至25日。


  四、在学校参保的在校学生缴费方式


  自2017社保年度起,在校学生的缴费方式,除原有的学校代缴模式外,将新增“个人自缴”方式供学校选择。相关事宜我局已和市教育局联合发文《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厦地税发[2017]27号)(文件附后),通知给有关学校。


  缴费方式为“个人自缴”的在校学生仍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参保后,地税系统将自动分配一卡通缴费用户号(参保个人无需申请)。学校将缴费一卡通用户号通知给学生或家长,由参保学生或其家长办理缴费一卡通委托扣款手续。在保学生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办理缴费一卡通委托。补参保学生应于参保当月底前完成缴费一卡通委托。


  一卡通委托可采用以下办理方式:(1)参保学生或家长持银行卡和一卡通用户号到厦门任一商业银行办理一卡通委托代扣手续;(2)关注微信公众号“厦门地税”,通过“查询缴费—银联一卡通委托”办理一卡通委托代扣手续。(3)关注微信公众号“银联厦门U生活”,通过“我的U生活—缴费与委托—委托代缴—地税社保”办理一卡通委托代扣手续。


  特别提醒:为避免缴费一卡通委托串号,参保学生或家长办理委托前,请先通过厦门地税微信公众号的“社保缴费查询”,或是厦门地税网站“社保业务—社保缴费及查询”功能,查看和核对缴费一卡通用户号。


  2017年4月4日前,我局将把所有在校参保学生的城乡医疗保险缴费方式由原来的“代缴”模式统一转化为“自缴”模式并自动分配一卡通缴费用户号,由学校将缴费一卡通用户号通知给学生或家长,由参保学生或其家长办理缴费一卡通委托扣款手续。要保留“代缴”模式的学校,请于2017年5月30日前,通过地税网站将“缴费方式”变更为“本单位参保”(即“代缴”模式在地税系统中的选项)。


  五、健康账户资金可用于缴交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事宜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府[2017]12号),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健康账户资金的使用效率,从2017年社保年度起,参保人员可使用本人的健康账户资金,用于缴交本人或建立了“家庭医疗共济网”的家庭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操作事宜请留意查看医保相关部门通知。


  六、注意事项


  (一)补参保:错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期的参保人(含未成年人、大学生医疗保险),可以补办参保手续。在校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补办参保及缴费,其他参保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补办参保及缴费手续。在新社保年度起其他时间参保的,从实际缴款到账的当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按年缴费,参保人补参保的仍需全额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款。


  为确保参保人医保卡从新社保年度起(7月1日)正常使用,请参保人在每年3-5月集中参保期内办理参保手续,并于6月完成缴费。


  (二)补缴费:已在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登记的参保人和采用“个人自缴”缴费方式的在校参保学生,因代扣费款不成功或其他原因未及时缴纳医疗保险费款的,可登录厦门地税官网 (www.xm-l-tax.gov.cn),进入“社保业务-社保缴费及查询”栏目,使用“银联在线缴费”自行补缴医疗保险费款;也可手机关注“厦门地税”微信公众号,点击菜单“社保缴费及查询”,用银联缴费功能自行补缴医疗保险费款;或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补缴。采用“学校代缴”缴费方式的需要补缴的在校参保学生,仍由学校统一代扣代缴。


  (三)在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且年满18周岁的参保人,地税部门已停止其2017社保年度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参保资格。此类人员要以其他身份继续参保的,请携带相关资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四)为确保离校毕业生到新校的参保接续,也避免误收多收社保费,各学校应及时对已离校毕业生做好停保手续。


  (五)参保人员需办理信息变更或停保的,应于2017年5月25日前向居(村)委会或学校办理变更或停保手续。


  (六)查询:参保居民、学生或家长可通过厦门地税微信、微博的“社保缴费及查询”功能,或厦门地税网站的“社保业务—社保缴费及查询”功能,查询个人的参保、一卡通委托及缴费情况。


  特此通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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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