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规[2020]6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7-23
文号:黑政规[20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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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3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现就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做好利用外资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措施:


  一、落实国家对外开放政策


  (一)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严格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制度,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不得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在政府采购、标准制定、资金补助、产业政策、科技政策、资质许可、注册登记、上市融资等方面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商务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加大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开放力度。按照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战略定位及发展目标,及时将企业对制度创新的新需求纳入改革试点范围,更好发挥扩大开放先行先试作用。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在电信、保险、证券、科研和技术服务、教育、卫生等重点领域实现更大力度的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市(地)依托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经开区,积极与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在政务、贸易、投资、金融、产业等方面进行全面对接和协同发展,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带动区域经济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自贸办牵头,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市政府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支持外商投资新开放领域的先行先试。鼓励外商投资城市燃气、电影院、演出经纪机构、油气勘探开发等新开放领域和放宽限制的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农业等领域,支持外商投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高端能源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研发设计、总集成总承包、检验检测认证、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卫生健康委、科技厅、商务厅、教育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和旅游厅、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局、通信管理局、黑龙江证监局等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加快金融业开放进程。全面取消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国银行在我省设立外资法人银行、分行,支持外资银行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落实扩大投资入股外资银行股东范围要求,允许非金融机构作为中外合资银行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支持我省辖内外资银行依法扩大业务范围,积极服务实体经济。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保险公司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落实扩大投资入股外资保险机构股东范围要求,支持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我省投资设立保险类机构。继续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办理外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等行政许可有关事项。〔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保监局、黑龙江证监局、省市场监管局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五)推动各类开放平台创新提升。支持全省各级各类开发区深化开放领域制度创新探索,发挥产业优势和机制优势,引进境外创新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打造品牌化招商引资平台,不断提高吸引外资质量。着力招引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龙头企业和产业链核心企业,推动开发区产业向国际价值链中高端跃升。优化开发区开发建设主体和运营主体管理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在海外设立招商中心,加快优质项目引进。大力实施百千亿级产业园区提升行动计划,加强对开发区的督导考核,突出对外开放导向,实施动态管理。〔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加强外商投资服务和促进工作


  (六)构建全球化投资促进网络。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构建由地方政府、专业机构、商协会、企业组成的“四位一体”投资促进体系,全方位、全流程、多渠道加强投资促进服务。鼓励各地在上海、北京、深圳等城市设立招商窗口,招引发达地区外商投资企业来我省再投资和设立采购、研发机构。鼓励各地在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和地区设立投资促进代表处,选聘一批投资促进顾问,构建辐射重点外资来源地和发达国家的国际化投资促进体系。〔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七)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方法,发挥互联网平台优势,建立与疫情防控相适应的招商引资模式。积极利用线上云端开展面向境外投资者的“网上招商会”“网上洽谈会”“网上签约会”等网上招商活动。加强对出国(境)招商活动的支持,适当放宽对商务、投资促进等涉外招商单位和开发区的投资促进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批次的限量管理;对确有需要的招商团组要提供因公出国(境)审批、证照和签证办理“急事急办”服务。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合理安排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制定外商接待标准,规范外商接待活动。要加强与境外商协会等中介组织合作,积极开展委托招商、以商招商。〔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外办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八)提升投资促进服务水平。加快建设省级大数据招商运营服务平台,建成覆盖省、市(地)、县(市、区)、开发区的网上招商服务系统,实现投资、招商、服务一体化管理。完善招商引资项目跟踪服务台账管理系统,实现对每一个项目从洽谈签约到竣工投产的全流程跟踪服务。不断完善省、市(地)、县(市、区)、开发区针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招商指引、产业链招商图谱、产业招商地图,定期发布《黑龙江省投资发展潜力报告》《黑龙江省外商投资环境报告》、招商引资项目信息等,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服务和便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九)加大招商引资激励。落实省政府招商引资激励办法,鼓励各地稳住外资存量、扩大外资增量、招引重大外资项目。落实省政府委托招商奖励办法,鼓励各地对专业化的社会组织、招商机构引进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外资项目给予奖励。建立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机制,支持各地将招商成果、服务成效纳入考核激励,对招商部门、团队内非公务员岗位允许实行更加灵活的激励措施,提升招商引资市场化运作水平。〔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


  (十)提高来华工作便利度。全面落实外国人来华工作各项便利政策。推广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实现“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和“一站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人社厅、公安厅、商务厅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一)提升口岸通关便利。精简进出口环节海关需验核的监管证件,优化通关作业流程,巩固压缩口岸进出口货物整体通关时间工作成效。放开口岸经营服务市场,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报关、货代、物流、仓储等经营服务环节,降低企业通关成本。(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哈尔滨海关和有关市政府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二)提升跨境资本投资便利。简化银行端外商直接投资业务操作。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推行外债登记管理便利化。允许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取消保证金账户内资金不得结汇的限制,允许交易达成或违约扣款时将保证金直接结汇支付。(责任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


  (十三)提升外资项目备案、核准便利。所有备案的外资项目通过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项目单位填写备案承诺书即完成备案。外资项目核准手续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与其他许可手续并行办理,项目单位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除规定内容外,无需附企业财务报表、资金信用证明、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节能审查意见、国有资产出资确认文件。全面推进远程办理,加快完善在线平台收件、出件功能,实现无纸化办理。(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十四)提升外商就医、子女就学等生活便利。在教育、医疗、文化等方面为外商提供国际化、个性化、便利化服务。加快建设双语学校和双语幼儿园。外籍人员子女需在我省入幼儿园或在中小学就读的,可就近就便安排到有接收外籍学生资格的学校就读。培育完善国际医疗服务体系,大力引进国际医疗机构和国际化医疗管理团队,加快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受理审核工作。加快城市国际化建设,有条件的地方统筹建设适合外籍人员生活的国际化社区。〔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保护外商合法权益


  (十五)营造规范透明的政策制度环境。各地、各部门制定出台涉及外商投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加强合法性审核。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布到施行之间的时间,提高政策可预见性和透明度。〔责任单位:中省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六)打造外商投资企业公平竞争环境。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在获得人力资源、资金、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政府项目申报、费用减免、资质许可等方面的同等待遇。全面落实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标准化工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医疗器械、食品药品、信息化产品等标准制定。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条件确定、评标标准等方面,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歧视待遇,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或者投资者国别以及产品或服务品牌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社厅、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和信用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要作用,优化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案件中对证据形式要件的要求,适用事实推定,合理减轻外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充分尊重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积极运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恶意侵权行为、重复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司法厅、省法院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八)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处理规则,规范处理程序,提高处理效率,及时回应和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各类诉求和问题。〔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局牵头,省司法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和各市(地)政府(行署)按职能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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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