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政规[2018]28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文时间:2018-11-19
文号:哈政规[2018]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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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在我省考察时的重要指示精神,以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业态发展作为金融供给侧改革突破口,加快推进股权投资基金集聚发展,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基金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扶持政策


  (一)税收扶持政策


  1.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等有关税收支持政策,采取切实措施,为公司制、有限合伙等各类组织形式的股权投资基金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2.对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其经营和其他所得由合伙人分别纳税,其中,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投资收益、转让其在企业中财产份额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20%的税率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财政扶持政策


  1.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我市小微企业的,按其投资额的2%给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风险补贴。


  2.对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市投资的企业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发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一定支持。


  3.对股权投资基金在其投资的企业退出并在我市形成贡献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股权投资基金一定支持。


  4.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高管,自2018年起,增加在我市贡献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支持。


  5.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引导其投资的企业(国家禁止或限制发展的行业除外)入驻我市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一定支持。


  6.对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购买、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房产市场公允价格的2%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出售;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照房租市场指导价的15%左右给予补贴,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人才扶持政策


  1.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符合我市有关人才政策规定的,纳入人才政策享受范围。


  2.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高管,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补助。对国家级基金和超大规模基金(实缴规模超过10亿元)管理机构的高管,如未在我市参加公费医疗保险,可为其办理临时特殊医疗照顾人员公费医疗保险,每家机构原则上不超过5人。


  3.对符合我市人才引进落户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高管及其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可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其未成年子女入托、入(转)中小学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在公办校统筹安排。


  二、推进和保障措施


  (一)推进股权投资基金服务“双创”示范区建设。设立哈尔滨新区、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等股权投资服务“双创”示范区,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和各类金融资源向示范区集聚。完善示范区内股权投资基金业服务体系和基础服务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信用担保、评估评级等中介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区县(市)也可先行推进“双创”示范区建设试点。


  (二)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支持方向。对政府出资的引导基金和直投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优先用于支持“双创”示范区发展,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入驻“双创”示范区,共同支持“双创”企业产品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围绕资源做产品,围绕市场换投资,围绕科教换成果。充分运用我市的农林牧业、寒地资源、科教和对俄优势等自然禀赋和比较优势,吸引资本投入,支持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


  具备条件的区县(市)可设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依托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扩大企业直接融资,弥补市场失灵。


  (三)搭建政府服务平台,构建股权投资对接与合作机制。一是充实、完善和利用好哈尔滨科技成果转化与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实现资本和项目对接,积极培养优质企业和项目,并优先推荐给本地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建立邀请相关基金管理机构举办论坛、路演等金企互动交流活动制度;借助产权交易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为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创造条件。二是搭建加工样机场地共享平台,对全市样机加工类企业、厂房、技术团队等资源进行优化整合,提供中试服务,实现专业化配套,促进项目尽快实现产业化。三是完善人才招聘信息平台,引入猎头公司遴选人才机制,拓宽选人用人视野,根据企业发展需求,协助企业招聘、培训各类专业人才。


  (四)创新股权投资基金运营模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原则下,推动股权投资基金与各类金融机构围绕我市“双创”产业实际需求,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投融资新模式。股权投资基金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可通过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增强投资能力。


  (五)做好风险防范。积极配合国家和省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基金名义从事各类非法集资活动。


  三、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适用于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形式设立,开展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产业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上述基金的管理机构,且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哈尔滨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我市,不改变在我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按有关规定无需办理登记备案的除外)。


  3.基金实际到位资金5000万元以上。


  (二)对享受上述政策的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违反承诺的,将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


  (三)本意见相关政策兑现所需资金,按现行市、区县(市)财政体制规定执行。


  (四)本意见规定的扶持政策与我市其他相关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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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