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工商发[2016]91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9-21
文号:黑工商发[201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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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办字[2016]2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我省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试点任务,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是为2016年12月1日在全国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积累实践经验,试点地区的任务是先行全面实施四部门联合制定的改革方案,并从制度、技术、改革效果和社会反应上,进行观察、监测和分析,提出相应的改进和应对建议。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责任,制订工作实施方案和技术应急预案,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要发挥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主力军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贯彻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改革方案


  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两证整合”改革精神和工作要求,严格按照省工商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开展试点工作。目前,税务总局正着手修改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在修订完善前,对与“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相冲突的相关文件,以《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以下简称《意见》)相关规定为准,严格按照《意见》进行操作。


  三、严格业务流程,提高管户数据质量


  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熟练掌握《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保证数据采集质量,严格按照业务流程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和向税务部门传输数据,切实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包括告知相关涉税事宜,及时提供咨询服务。


  各地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管户信息比对工作,提高管户数据质量,为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打下良好基础,实现“一方受理,另一方共享数据”,减轻个体户负担。


  四、加快技术改造,保障信息交换畅通


  全省自9月25日起进入“两证整合”登记业务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测试准备阶段。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意见》要求,执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技术方案》,统一数据传输要求,确保数据传输不出问题,在9月23日下班前办结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无在途数据)。


  各地要通过登记大厅张贴公告、报纸公告、网站发布公告等方式,提示申请人因业务系统转换原因,自9月23日起停止受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9月25日至9月30日为测试准备阶段,自10月1日起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要切实做好“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措施的宣传和解读,使申请人理解为适应“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所进行的前后工作衔接,引导申请人按照“两证整合”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准备申请材料,顺利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五、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人员改革适应性


  各地要围绕“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开展专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特别要加强窗口工作人员责任心和能力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充分展现改革积极效应。


  六、建立报告制度,及时反馈试点开展情况


  从10月1日起至12月1日,各市(地)、省垦区、省直管县级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国税局、地税局需在每周五中午12时前分别对口向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报送上一周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试点中遇到的问题、社会各界的反应以及工作建议(见附件)。


  各工商所(市场监管所)应每日向上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


  各地在试行过程中如遇重大紧急问题,应及时向对口省级主管部门报告。报表及重大紧急情况报告途径如下:


  省工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处 冯志民,联系电话:0451-84572612 ,电子邮箱:hljsgsj2011@163.com;省国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陈进一、周璇,联系电话:0451-53611075,电子邮箱:jj_gsj@126.com;省地税局征收管理处 刘海峰  联系电话:0451-53602447,(电子件发内网邮箱),外网邮箱(备用):lsslll123@sina.com。


  七、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反响


  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做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可在《意见》基础上制作宣传小短片、操作手册等,使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引导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登记,在发生涉税事宜时,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附件:


  1.“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工商)


  2.“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统计表(税务)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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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