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监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关于河北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0-03-0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河北监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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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强化河北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提高车船税征管质量和代收代缴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保险机构的操作规范


  (一)保险机构在承保交强险时应完整、准确录入车牌号码、车辆号牌种类、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车辆类型、品牌型号、发动机号、车辆发票日期或注册登记日期、车主身份证件号码及地址信息、保险单号、排气量、核定载客、整备质量、纳税类型、减免税证明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编码等信息。


  (二)保险机构代收的车船税税款和滞纳金,应于次月15日内,由省级分公司(或同类同级管理机构)向税务机关申报解缴,同时报送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和车辆明细信息。


  二、车船税减免税车辆的确定


  (一)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辆,警用车辆及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按照车牌号码、车辆号牌种类等特征确定免税车辆。


  (二)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联合发布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确定。


  (三)属于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省税务机关提出减税或者免税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纳税人依法办理减免税后,保险机构依据减免税凭证办理相关业务。


  (四)公共交通车辆,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三、不征收车船税车辆的确定


  (一)拖拉机。以在农业(农业机械)部门登记、并拥有拖拉机登记证书或拖拉机行驶证书为准,根据车辆类型、车辆号牌种类等特征确定。


  (二)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以机动车行驶证为准,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三)符合不征收车船税情形的其他车辆,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四、外省投保车辆税额的确定


  对于未完税的外省投保车辆,保险机构应按照河北省车船税征收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对于提供完税凭证的外省投保车辆,保险机构应当核对车辆登记地与完税凭证开具地是否为同一省(直辖市、自治区),地点不一致的,不予认可,应代收车船税,并告知纳税人可依法到完税凭证开具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五、车船税退税处理


  (一)保险机构在车船税税款未向税务机关申报之前,属于保险机构录入错误,导致纳税人退税的,无论保单是否生效,保险机构应予办理。同时,收回原保单和发票,作废后重新开具。


  (二)保险机构在车船税税款向税务机关申报之后,属于保险机构录入错误,导致纳税人退税的,由保险机构到缴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将所退税款退至保险机构指定账户,再由保险机构退给纳税人。


  (三)当年已完税的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辆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四)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向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五)新购置应予减免税车辆的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已缴纳车船税的,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后到纳税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六)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对原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所有人或管理人不再征收当年税款;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辆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


  六、一个年度内二次投保交强险时车船税的处理


  对于在年初投保交强险,保险机构代收了当年车船税的纳税人,当年末续保时无法提前缴纳次年车船税。保险机构提醒纳税人在次年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缴纳当期车船税,或在次年续保时缴纳当期车船税。


  七、纳税人对系统返回税额的争议处理


  车船税税额由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计算,如纳税人对保险机构业务系统返回的车船税税额有异议,可以选择拒缴。但根据“见税出单”的原则,保险机构不得打印保单。保险机构应将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合格证、车辆登记证书等信息提交车险信息平台和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工作人员核实修正。在缴纳车船税后,方可打印保单。


  八、挂车车船税的处理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挂车不投保交强险。挂车的车船税由纳税人到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2020年3月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河北省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交强险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车船具有流动性,可在全国范围内投保和检验,扣缴义务人在计算代收税款时存在政策把握不准、操作不规范的情况。2016年我省上线了由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系统、全国车险信息平台和车船税管理子系统联网构成的车船税联网征收系统。为了规范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流程,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联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制定了《公告》。


  二、制定《公告》的意义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提高车船税征管质量和代收代缴工作效率,做好车船税联网征收工作。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对保险机构操作规范、车船税减免税处理、不征车船税的处理、一个年度内二次投保交强险时车船税处理、车船税退税处理、外省投保车辆税额确定、纳税人对系统返回税额的争议处理、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挂车车船税处理规程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四、车船税减免税代码


  目前,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减免税代码为213011,三轮汽车减免税代码为213012,低速载货汽车减免税代码为213014,公共交通车辆减免税代码为213013。今后减免税代码发生变化,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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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