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河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2-27
文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35

为规范河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230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共同制定了《河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2月27日


河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提高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是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无法实际监测或者无法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医院、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第三产业以及河北省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第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协作机制,定期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确保核定征收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条 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地点、范围、方式应当便于核定征收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


第二章 核定计算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核定计算,是指依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办法。


第七条 禽畜养殖业、医院和小型企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


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供月实际用水量的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无法提供月实际用水量的,按照《排污特征系数表》核定计算。


第三产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排污特征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第八条 医院、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第三产业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禽畜养殖业: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头、羽)÷污染当量值


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月均存栏量除以污染当量值按月计算。月均存栏量为月初、月末存栏量的平均值。


(二)医院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水排放量/床位)÷污染当量值


污水排放量=实际用水量×污水折算系数


(三)小型企业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污水排放量=实际用水量×污水折算系数


(四)第三产业(餐饮业除外):


1.能提供实际月用水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污水排放量=实际用水量×污水折算系数


2.无法提供实际月用水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当量数=排污特征指系数×特征指标的数量


(五)餐饮业


1.能提供实际月供用水量的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污水排放量=实际用水量×污水折算系数


2.无法提供实际月用水量的,根据特征指标(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进行计算。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污水)×单位税额


3.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废气)×单位税额


(六)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


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以上六类计算方法的排污特征值系数详见附件2。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中所称污水折算系数为0.85。


第十条  施工扬尘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其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排污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排污量=(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


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详见附件3。


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第三章  核定程序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核定程序适用于:


(一)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税源登记且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


(二)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原征收方式无法执行的纳税人。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税核定程序;


(一)核定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税源登记或原征收方式无法执行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征收方式备案,填写《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基础信息采集表》(附件4),如实反映排污情况,并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核定受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根据纳税人申报材料,确定纳税人适用的行业类别、特征指标和污染排放特征值系数。


(三)核定公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上述核定结果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核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核查结果进行调整。


(四)核定送达。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环境保护核定征收)》(附件5)。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B类)》(附件6),并报送有关纳税资料。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自征收方式核定后次月起,按照核定征收方式按月计算税额,按季申报。


第十五条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适用特征值指标的,应提供相关证据,重新填写基础信息采集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重新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纳税人根据变更后的特征值指标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适用的特征值指标及排污值系数,无上款所规定的情形发生,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通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措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款规定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的,应自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征收方式,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根据变更后的征收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征收方式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的下一个征期,按照新的征收方式执行。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征收方式认定为核定征收;


(二)根据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最新《排污特征值系数表》,及时对核定征收涉税相关数据进行维护调整;


(三)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传递纳税人核定信息和风险疑点等涉税信息。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根据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需求,制定、调整并公布本省的抽样测算方法,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二)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将符合核定征收条件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监督制度,加强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小型企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转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型、微型企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规模以下禽畜养殖业标准按照《河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冀农业牧发[2016]7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禽畜养殖业、小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


推荐阅读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