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7-12-18
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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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特此公告。


附件: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8日


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纳税人的办税便利化程度,深入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税总发[2017]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跨区域经营,是指已纳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管理的纳税人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应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区域经营的,可以不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第五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税收管理相关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的国税机关之间传递。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之间均应实时共享跨区经营相关信息。


第二章 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办理


第六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应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见附件1)。


纳税人填报《报告表》,应一份合同对应一份《报告表》,或一份合同对应多份《报告表》。


第七条 纳税人可以使用云办税厅或手机客户端登录国税机关办税系统,自主填报《报告表》,提交成功后即办理完毕。


使用云办税厅或手机客户端不便的纳税人,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报告表》。


第八条 纳税人使用云办税厅或手机客户端首次办理经营地涉税事宜时,办税系统主动提示纳税人确认相关信息,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纳税人首次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在金税三期系统内为纳税人办理报验。


第九条 纳税人应在有效期内开展跨区域经营。跨区域经营有效期依照合同执行期限确定。


纳税人因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需要办理有效期延期的,可以在有效期内使用云办税厅或手机客户端登录国税机关办税系统,填写《报告表》相应栏次,提交成功后即办理完毕。


使用云办税厅或手机客户端不便的纳税人,可以到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有效期延期手续;或持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以下统称“税务登记证件”)到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有效期延期手续。


第十条 纳税人在有效期内可以使用云办税厅或手机客户端登录国税机关办税系统,办理经营地发票业务、申报纳税等事项。


使用云办税厅或手机客户端不便的纳税人,在有效期内可以持税务登记证件到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业务、申报纳税等事项。


第十一条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及时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并在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或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见附件2)。


纳税人填报《反馈表》,应一份《反馈表》对应一份《报告表》。


纳税人不需要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跨区域经营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可以使用云办税厅或手机客户端登录国税机关办税系统,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填报《反馈表》。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通过云办税厅或手机客户端告知纳税人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结果。


使用云办税厅或手机客户端不便的纳税人,可以持税务登记证件到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填报《反馈表》。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应及时告知纳税人办理结果。


第三章 税务机关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


第十三条 经营地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为纳税人办理报验。


第十四条 经营地的国税机关收到《反馈表》后,应及时核对并将相关信息推送经营地的地税机关核对(地税机关应即时回复);地税机关同意办结的,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


第十五条 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跨区域经营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疑点的,可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对纳税人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信息进行核对;不能排除疑点的,可到现场验查。


第十六条 经营地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


第十七条 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应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反馈信息;适时对纳税人已抵减税款、在经营地已预缴税款和应预缴税款进行分析、比对;发现疑点的,及时按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同时废止。办法实施之前已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业务的,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关于《河北省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一、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由来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是由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更名而来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作为现行税收征管的一项基本制度,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法定事项,也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对维持税收属地入库原则、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具有重要作用。按照该项制度的管理实质,税务总局在2017年9月将其更名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


二、哪些纳税人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


纳税人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要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但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不用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即:同一地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但纳税人主动要求办理的,税务机关不得拒绝。


三、纳税人要办理哪些涉税事项


(一)跨区域经营前要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应根据跨区域经营合同约定内容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报告表》。


(二)跨区域经营中要注意的涉税事项:


1.纳税人使用云办税厅或手机客户端首次办理经营地涉税事宜时,办税系统主动提示纳税人确认相关信息,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纳税人首次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在金税三期系统内为纳税人办理报验。


2.纳税人要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营地在省内的纳税人,可以使用云办税厅或手机客户端登录国税机关办税系统,办理经营地发票业务、申报纳税等事项。


3.纳税人应在《报告表》填报的合同有效期内开展跨区域经营。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应再次填报对应《报告表》,但只填写填表说明确定的相应栏次。


(三)跨区域经营后要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以下简称《反馈表》)。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如实向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填报《反馈表》。《反馈表》与《报告表》要对应填报,即:一份《报告表》对应填报一份《反馈表》。


四、税务机关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


(一)关于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国税机关之间的信息传递。纳税人的跨区域经营涉税信息在机构所在地和经营地国税机关之间通过金税三期系统传递,具体流程由省国税局与省地税局在金税三期系统内设定。


(二)关于跨区经营信息告知。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设置专岗,负责接收经营地的国税机关反馈信息,并通过云办税厅或手机客户端将收到的反馈信息告知纳税人。使用云办税厅或手机客户端不便的纳税人,可以到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查询跨区域经营信息,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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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