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发文时间:2016-10-09
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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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依据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6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北省纳税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河北省纳税人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特此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9日


 

河北省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税源管理工作,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出经营活动,是指已纳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正常管理的纳税人跨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包括外出经营纳税人和外埠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


  第二章外出经营纳税人税收管理


  第四条纳税人需要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见附件1)。《外管证》可以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或登陆省国税局云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第五条纳税人申请开具《外管证》,按照以下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资料:


  (一)在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的,提交办税人员身份证(需经在税务机关进行身份确认的);登陆省国税局云办税服务厅办理的,提交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副本)的电子照片。


  (二)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没有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第六条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发放《外管证》。从事建筑安装的纳税人有需要的,在同一行政区域也可按照项目开具多个《外管证》。


  《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第七条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的,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税服务厅人员应当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办税服务厅人员在金税三期系统进行录入,即时开具《外管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第八条纳税人登陆省国税局云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的,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将有关申请资料的清晰完整的电子照片(可用手机APP拍摄或通过数码相机、扫描仪等生成电子照片)导入到系统,确认无误后进行提交;


  (二)国税机关通过云办税服务厅进行受理,办税服务厅主任在2个工作日(含申请当日)进行审核,并反馈结果。审核未通过的,注明未通过的理由,纳税人在补正电子信息后可重新申请。审核通过后,具备电子签章的税务机关,纳税人直接打印带有税务机关电子印章的《外管证》;不具备电子签章的,纳税人自行打印出《外管证》由办税服务厅主任或指定人员确认后盖章生效。


  (三)《外管证》在云办税服务厅开具后系统自动向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推送信息。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满后10日内,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登陆省国税局云办税服务厅办理缴销手续。


  纳税人到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的,应当持《外管证》和相关完税证明。办税服务厅人员通过金税三期系统进行录入和审核,确认无误后,收缴《外管证》并进行缴销操作。


  纳税人登陆省国税局云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录入相关的申请信息,主管国税机关审核通过后即可视同缴销;认为缴销申请存在问题,可以要求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缴销手续。


  第十条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所持《外管证》有效期限届满而外出经营活动尚未结束的,在办理缴销手续同时,再次申请开具《外管证》到经营地进行报验登记。


  第十一条对已办理《外管证》缴销手续的外出经营纳税人,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应当审核其外出经营收入,对经营情况申报不实或超过规定期限应在经营地主管国税、地税机关预缴税款而未预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外埠纳税人税收管理


  第十二条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应当持《外管证》,向经营地国税机关进行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管理。


  在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外管证》的纳税人(含省外外埠纳税人),应当自《外管证》开具之日起30日内,持《外管证》向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验登记,并接受经营地税务机关的管理。纳税人以《外管证》上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在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事项。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需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复印件或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登陆省国税局云办税厅开具《外管证》的,《外管证》的电子信息通过信息系统自动推送到经营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主任岗(云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主任在接收确认后视同报验,纳税人不需再到税务机关报验。


  纳税人在《外管证》注明地销售货物的,应如实填写《外出经营货物报验单》,申报查验货物。


  第十三条对办理外埠登记的省外的外埠纳税人,持《外管证》办理报验登记后,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发现存在疑点的,应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对《外管证》信息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外埠纳税人存在未办理报验登记、《外管证》有效期满后不办理续开或持伪造《外管证》情况的,由经营地主管国税机关督促其在经营地办理税务登记并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经营地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已报验登记的外埠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后续管理。特别是对从事建筑安装业服务的纳税人由于工程投资大、建筑项目多,施工周期长,存在分包、转包等现象的,要重点加强监管。


  第十六条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见附件2),并结清税款。


  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资料,发现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多缴(包括预缴、应退未退)税款等未办结事项的,及时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办理。纳税人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核销报验登记,在《外管证》上签署意见(可使用业务专用章)。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第十八条国税机关按要求通过金税三期系统及时向地税机关传递开具的《外管证》信息。


  第十九条经营地国税、地税机关要联合加强对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的后续管理,及时进行日常巡查,了解掌握纳税人外出生产经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国税、地税机关要联合加强对外出经营活动税收征收活动管理执行情况的督导和检查,发现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反规定为纳税人办理《外管证》,或者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等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略)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略)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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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