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发文时间:2017-08-21
文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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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1.依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和部分条款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务机构名称的公告,本法规中的“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确保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落实到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第二条中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以下简称“三下”)的具体范围如下:


  建筑物是指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的非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建筑物的底层建筑占地面积为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按垂直投影方法确定占地面积。


  铁路是指城际轨道交通线、城市轨道交通线。铁路按路基范围确定占地面积。


  水体是指天然河道(江、河、湖)和人工河道(水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水渠、山塘)。水体按两岸堤坝之间水域范围确定占地面积,无堤坝的,按照历史最高洪水位形成的水域范围确定占地面积。


  二、《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四条第(一)款第2项和第九条第(二)款中“三下”压覆的矿产储量按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压矿评估报告》中确定压覆矿产储量的方法确定。


  三、在计算压覆的矿产储量占全部储量比例或剩余可采储量占原设计可采储量比例时,可以采用矿石(物)量,也可以采用金属量(元素量),但必须同口径采用。


  四、享受“三下”充填开采资源税减税政策的纳税人,开采方式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三下”充填开采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五、主管税务机关可会同国土资源、水利、财政等部门对辖区内资源税减免税情况进行核实,不定期组织专家评审。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尚未办理资源税减免备案的减免税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和本公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减免税事宜。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8月21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政策解读


  为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我局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对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明确,发布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全省各级地税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为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规定的资源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对有关申报、审核等征管事项进行了明确。考虑到各地矿产资源管理方式的实际情况,对“三下”的具体范围等事项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为确保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在我省落实到位,明晰政策执行标准,避免征纳双方争议,需要对相关政策进行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第一条明确了建筑物、铁路、水体的具体范围,包括建筑物、铁路、水体的种类,建筑物、铁路、水体占地面积的确定方法。


  (二)《公告》第二条明确了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压覆的矿产储量的确定方法,即按照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压矿评估报告》中确定压覆矿产储量的方法进行确定。


  (三)《公告》第三条明确了在计算压覆的矿产储量占全部储量比例或剩余可采储量占原设计可采储量比例时,可以采用矿石(物)量,也可以采用金属量(元素量),但必须同口径采用。


  (四)《公告》第四条对不再享受资源税减税政策的情形进行了补充。《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2号)第八条仅对衰竭期矿山不再享受资源税减税政策的情形进行了说明,本公告对符合条件的“三下”充填开采不再享受资源税减税政策的情形进行了补充说明。


  (五)《公告》第五条明确了减免税备案后续管理的具体措施。落实好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的核心是衰竭期矿山和充填开采的正确认定,但两者的认定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税务部门难以独立确认。因此,主管税务机关可会同国土资源、水利、财政等部门对辖区内企业资源税减免税情况进行核实,不定期组织专家评审。


  三、关于《公告》执行时间


  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是2016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是对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有关申报、审核等征管事项的明确,本公告则是对《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具体事项的明确和补充,因此,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尚未办理资源税减免备案的减免税事项,按《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和本公告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减免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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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