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6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废止]
发文时间:2016-05-03
文号: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6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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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根据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补充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本文第四条自2016年8月1日起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后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江西省境内属于固定业户的设有总、分机构且不在同一县(市)的营改增试点企业(下称设有总分机构的营改增试点企业),经省内总机构申请可以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行业或企业的不同情况,汇总缴纳增值税采取预缴税款或分配税款方式。


(一)预缴税款方式。分支机构按当期应税销售额和批准的预征率,计算当期应预缴的增值税额并就地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总机构汇总核算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应纳增值税额,并将汇总的应纳增值税额扣除分支机构预缴的增值税后的余额,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计算公式:


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应税销售额×增值税预征率


总机构应纳增值税=汇总应纳增值税-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


(二)分配税款方式。总机构汇总核算当期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销售额、应纳增值税额,计算出应纳增值税分配比例,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当期各自的应税销售额进行分配,并就地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计算公式:


应纳增值税分配比例=汇总应纳增值税/汇总应税销售额


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应纳增值税=总机构或分支机构应税销售额×应纳增值税分配比例


三、金融企业采取预征税款方式,预征率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金融企业,原则上按营改增前征收营业税的分支机构为预征增值税的分支机构。


(一)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4%;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昌分行、中信银行南昌分行、中国民生银行南昌分行、招商银行南昌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南昌分行等股份制银行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3%;


(三)江西银行、上饶银行、九江银行、赣州银行等省内地方银行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2.5%;


(四)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江西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西省分行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1.5%;


(五)人寿保险及健康保险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2%;


(六)财产保险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3%;


(七)证券、期货所属分支机构预征率暂定3%;


(八)其他金融机构按3%预征率征收。


四、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分支机构按预征率计算预缴税额,按月就地预缴,总机构按季汇总计算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其他金融机构总分机构按月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条款废止]


五、金融企业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按照财税[2013]74号文件规定,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由于经营情况变化需调整预征率的,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商江西省财政厅同意后明确。


六、南昌肯德基有限公司、百胜餐饮(武汉)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江西海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永鑫保险销售服务公司江西分公司按税款分配方式汇总缴纳增值税,南昌铁路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预缴方式按1%预征率征收。


其他非金融业营改增企业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会同江西省财政厅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采取预征率征收方式或税款分配征收方式。


七、金融企业除金融服务以外的其他经营行为税收征收管理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明确。


八、营改增各行业或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具体税收征管办法,由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另行规定,送江西省财政厅备案。


特此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财政厅

2016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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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