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税[2020]19号 湖南省关于印发《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8-28
文号:湘财税[2020]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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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财综[2014]32号)实施以来,对规范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湘财综[2014]32号文件有效期已届满。为保障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活动有序开展,进一步推进我省两型社会建设,省财政厅、生态环境厅结合工作实际,重新制定了《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环境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税[2015]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包括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是指现有排污单位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达标排放量为基准,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为获得相应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应缴纳的费用。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是指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以公开挂牌、拍卖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出让给排污单位所取得的收入。


  第三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的组成部分,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工作,同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执收工作。


  第五条 省级及省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和全省火电、钢铁企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由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收。其他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根据环境监管权限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收。


  各级政府储备的排污权出让收入,由同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收。


  第六条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合理分配和核定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并根据省财政厅制定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标准,向排污单位下达《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单》,排污单位完成缴费后,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缴款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通过公开拍卖、挂牌、协议转让等方式受让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应在排污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


  第七条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不免除其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义务。


  第八条 排污单位按年度向政府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获得排污权。


  第九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专项用于环境污染治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收购、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储备和交易管理能力建设、交易管理机构日常运行等。


  污染治理支出包括污染减排工程建设、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生态保护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污染源治理支出等。


  排污权收购成本包括排污权储备交易管理机构按规定回购或收购排污单位富余排污指标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编制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年度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根据其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核定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收支预算。


  第十一条 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使用情况接受财政、市场监督、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使用过程中,征收管理部门和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免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不得违反政策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否则,财政、价格等主管部门将按各自职责,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20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企业全面实施,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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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