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税发[2019]66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关于明确委托邮政代征税款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退库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5-22
文号:湘税发[2019]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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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市州邮政分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19]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关于明确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退库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发[2019]40号)的相关要求,现将委托邮政代开发票代征税款,涉及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退库办理要求和流程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县市区税务局应通过委托代开代征管理系统查询符合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纳税人名单,核算应退税(费)额,以委托代征网点为单位生成《退税(费)发票代开明细清册》(详见附件1)并转交委托邮政代征单位(以下简称“代征单位”)。


  二、纳税人办理退税(费)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与委托代开发票上的“收款方”名称相同的身份证原件及银行账户。


  三、代征单位及网点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退税(费)发票代开明细清册》中代开发票纳税人名单,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逐户通知纳税人,并按以下规定为纳税人办理退税(费):


  (一)代征单位为纳税人办理退税(费)时须将税(费)款直接退还至与委托代开发票上“收款方”名称相同的银行账户,不得以现金方式退还。


  (二)所退税(费)款由委托代征单位垫付,严禁坐支代征税款。


  (三)代征单位垫付税(费)退款超过5000元或垫付时间超过10天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退税(费)发票代开明细清册》、银行对账单或交易流水等资料办理退税。


  四、税务机关根据代征单位提供的《退税(费)发票代开明细清册》、银行对账单或交易流水逐笔核实后,填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退库申请书》(详见附件2)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退库清单》(详见附件3)(在纸质件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税收业务专用章,经制表人、复核人、审批人签字),及时为代征单位办理退税(费)。如代征单位以现金方式退税(费)给纳税人或所退银行账户与委托代开发票上的“收款方”名称不一致,不予退还代垫退税(费)。


  五、税务机关收到代征单位退税(费)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退库申请书》《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退库清单》《退税(费)发票代开明细清册》《税收收入退还书》(纸质件或电子信息)一并交由人民银行国库办理税(费)款直接退还手续。为加快人民银行国库办理速度,方便税务机关销号,收入退还书应优先以电子方式开具,开具时按照批次多户汇总进行,按“一票一目”规则进行填列。“一票多目”启用时间需待系统升级后另行通知。


  附件:


  1.退税(费)发票代开明细清册


  2.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退库申请书


  3.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退库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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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