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税函[2019]67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清单式”服务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3-28
文号:湘税函[2019]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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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9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税总发[2019]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纳税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办发[2019]34号)要求,省局决定推行“清单式”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单式”服务内容


  “清单式”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纳税服务事项清单》《税收优惠事项清单》《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和《办税事项“套餐式服务”清单》。


  (一)《纳税服务事项清单》。将所有依纳税人申请办理的涉税服务事项进行了梳理、筛选和概括,总计8大类188个涉税事项,其中可即时办结事项143个,占全部服务事项的76.06%。服务事项清单涵盖信息报告、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出口退(免)税、国际税收、清税注销等常见业务,并对每个涉税事项的事项描述、报送资料、办理渠道、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纳税人注意事项、表证单书填写范本、政策依据等进行了详细的描述。


  (二)《税收优惠事项清单》。按领域、行业、群体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15个税种和1项教育费附加在内的各税(费)种的优惠事项进行了梳理分类。为方便纳税人检索,将各税收优惠事项对应的政策依据、应报送资料、应留存备查资料一一标明。优惠事项清单分为两大模块:税收优惠事项模块(566个),文件政策依据模块(460项)。


  (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将税务机关可以即时办结的事项进行了分类,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共172项业务。其中:突出办税“热”点,梳理单个办理事项7大类143个;紧扣纳税人“跑”点,梳理并联办理事项8大类29个。


  (四)《办税事项“套餐式服务”清单》。将纳税人日常办理的关联业务事项整合归并成业务套餐,纳税人根据自身类型和业务办理需求,找到对应的事项,即可“套餐式”办理该事项的所有关联业务,避免纳税人因不熟悉办税流程和办理要求而多头跑、多次跑,同时减少纳税人因单独办理而导致的重复报送资料行为。办税事项“套餐式服务”清单包括新办纳税人初次申领发票、跨区域涉税事项、自然人二手房交易等11大类35个业务套餐。


  二、办理流程


  (一)《纳税服务事项清单》。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对于即时办结事项即时办结出件;对于非即时办结事项,及时受理后按照规定在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严格按照办理时限要求督促相关业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完毕,并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结果。


  (二)《税收优惠事项清单》。对于备案类优惠事项,办税服务厅前台即时办结;对于核准类优惠事项,办税服务厅前台及时受理和传递,在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对于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的优惠事项,由纳税人按照规定将相关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三)《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并已完成实名认证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资料和未进行实名办税的,不适用“最多跑一次”。


  (四)《办税事项“套餐式服务”清单》。纳税人办理多个涉税事项,可按《办税事项“套餐式服务”清单》要求,一次申请、一次填表、一窗受理、一次流转、一次跑路,最大限度减少纳税人等候时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各单位要切实做好“清单式”服务的宣传、辅导工作,省局将统一印发宣传册和制作二维码,各单位要及时张贴和公布供纳税人翻阅和扫码,同时充分利用办税服务厅LED显示屏,微博、微信、QQ等互联网媒体平台宣传“清单式”服务的内容和便捷性,积极引导纳税人按图索骥办理涉税事项。


  (二)抓好落实。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办税服务厅人员业务能力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确保按照“清单式”服务要求办理涉税事项,凡清单要求之外的资料,一律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供。


  (三)持续更新。省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式”服务范围和办理要求,并在官方网站及时公布,纳税人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查询“清单式”服务办税指引。


  附件:


  1.纳税服务事项清单


  2.税收优惠事项清单


  3.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4.办税事项“套餐式”服务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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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