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工商注字[2017]20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权下放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权限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9-22
文号:湘工商注字[2017]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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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水平,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2号)和《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委托下放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权限的通知》(湘工商注字[2017]4号)精神和部署,省局决定授权下放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范围


  (一)省工商局将行政区划冠用“湖南”“湖南省”字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以及变更核准(含现场和网上两种方式申请,下同)的登记核准权限,授权下放到负责该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受权登记机关”)。


  (二)下列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权限不予下放:


  1、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机关为省工商局的企业名称;


  2、无字号的企业名称;


  3、无行业(包括使用实业、发展等字样作为行业用语)的企业名称;


  4、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不是依次排列的企业名称;


  5、省工商局认为其他不宜下放登记权限的企业名称。


  二、工作要求


  (一)省工商局授权下放的冠省名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及变更核准的通知书,直接启用和加盖受权登记机关企业名称登记专用章,不再自动调用企业登记业务系统省工商局名称登记专用章电子印章。


  (二)积极推动一般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与应申请人要求和管理需要保留部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制度相结合,由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形来自主选择申报办理。通过名称自主申报的冠省名企业名称,由受权登记机关结合企业设立登记时一并予以核准登记。受权登记机关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冠省名企业名称申请,原则上应当天受理、当天核准。


  (三)受权登记机关实行冠省名称一审一核制。受权登记机关应当配备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熟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业务的人员担任冠省名企业名称审查受理员、核准员。受权登记机关企业名称审查受理员、核准员名单应报省工商局备案。


  (四)受权登记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及有关名称登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在授权权限范围内准确规范核准企业名称。对违规、不当、越权核准的企业名称,应予以纠正。因违规、不当、越权核名行为产生相关法律责任的,将追究相关登记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五)受权登记机关对其核准的冠省名企业名称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负责处理下放权限范围内的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事项的相关行政争议;负责处理授权下放冠省名企业名称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其他相关工作。


  受权登记机关要及时向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局报告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委托下放冠省名企业名称登记核准权限的通知》(湘工商注字[2017]4号)同时废止。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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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