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非税[2016]7号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年检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09-02
文号:湘财非税[201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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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年检办法》(湘财综[2005]66号)已失效,为适应非税收入票据年检工作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监管,规范用票单位收缴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0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以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3]1号)等相关规定,省财政厅重新制订了《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年检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年检办法


  2、湖南省财政票据用票单位基本情况表


  3、×××年度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年检情况表


  4、×××年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清查表


  5、×××年度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清查表


  6、×××年度湖南省其他财政票据清查表


  湖南省财政厅

  2016年9月2日


  附件1


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年检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监管,规范用票单位收缴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0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3]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和在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证》)并领用了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票单位)。


  第三条  非税收入票据年检是指财政部门依据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等有关规定,对用票单位上一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领用的非税收入票据使用、管理以及收入收缴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票据年检的主管部门,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票据年检的具体实施。用票单位应按收入级次或财政隶属关系接受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年检和稽查。


  年检的具体时间、地点由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年检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按规定办理非税收入票据的领用、发放、核销及销毁等手续。


  1、是否按规定办理《购领证》;用票单位撤销、改组、合并或非税收入项目取消后,是否及时办理《购领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2、是否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的领用、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年检及稽查等制度。


  3、是否按规定领用、发放、核销及销毁非税收入票据。


  4、是否本着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未造成浪费。


  (二)是否按规定保管非税收入票据和《购领证》。


  1、是否指定专人负责非税收入票据和《购领证》保管;是否因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或《购领证》毁损、灭失;发现非税收入票据或《购领证》毁损、灭失,是否及时查明原因,登报申明作废并向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告。


  2、已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存根或因政策变更等原因作废的非税收入票据,是否按规定妥善保管。


  3、集中汇缴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是否按规定妥善保管。


  (三)是否按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


  1、是否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有无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的行为;有无私自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或使用非法非税收入票据的行为。


  2、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非税收入票据;有无相互混用或串用非税收入票据的现象。


  3、是否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款项,有无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行为。


  4、是否按规定填开非税收入票据,填开字迹是否清楚,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印章是否齐全,有无涂改、挖补、撕毁等现象。


  (四)开具非税收入票据收取的非税收入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


  (五)是否按财政部门要求实现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管理。                                                                                                                      (六)是否有其他违反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开具非税收入票据收取的非税收入款项以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实际核定的收入为准。


  欠缴非税收入的用票单位除因政策变更或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予年检。


  第七条  非税收入票据年检采取用票单位自查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用票单位应认真对待非税收入票据年检工作,对上一年度的非税收入票据领用、使用、保管、核销以及收入收缴等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做好非税收入票据分类和整理工作,如实填写相关资料,由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到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年检。


  第八条  用票单位年检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购领证》;


  (二)加盖公章的《湖南省财政票据用票单位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年度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年检情况表》(见附件3)、《××年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清查表》(见附件4)、《××年度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清查表》(见附件5)、《××年度湖南省其他财政票据清查表》(见附件6);


  (三)以前年度购领后经批准结转次年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和上年度领用的所有非税收入票据;


  (四)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用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年检,对逾期未办理年检的用票单位直接评定为年检不合格,在未补办年检前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暂停供应非税收入票据。对连续两年未参加非税收入票据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用票单位将暂停其非税收入票据领用资格。


  第十条  用票单位上一年度领用的非税收入票据至年检时仍未使用完,尚可使用的应结转使用。因用票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或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作废或损毁以及擅自将大量可以结转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予以作废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在用票单位整改前将暂停供应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一条  对年检合格的用票单位,由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在《购领证》上盖章标记年检合格;年检不合格的用票单位,应在初检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交整改报告,按要求完成整改并进行复检,对复检仍不合格的用票单位评定为年检不合格,并暂停供应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二条  非税收入票据年检是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对用票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被评定为年检不合格的非税收入用票单位将取消其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评先资格以及非税收入执收工作年度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非税收入票据使用、管理等情况的督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切实发挥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非税收入票据的监督管理作用。


  第十四条  实行非税收入票据年检通报制度。每年非税收入票据年检阶段性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应采取发文并在主要新闻媒体发布的方式,向社会通报非税收入票据年检情况。


  第十五条  对非税收入票据年检中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用票单位,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组织重点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在年检结束后及时总结,并向上一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告年检情况。


  第十七条  湖南省其他财政票据参照本办法进行年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此前其他有关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市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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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