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电[2020]17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外商投资企业“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8-31
文号:桂政办电[2020]17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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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投资促进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外商投资企业“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外商投资企业“一站式”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20]13号),强化对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的全流程服务,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化水平,营造公平、稳定、高效、便捷的投资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一)建立健全我区外资企业全流程服务体系。围绕外资企业设立、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全流程,以“外资企业服务专员”、“外资项目进展情况清单”为指引,以“问题清单”为导向,为实现快速协调解决外资企业关注和反映的突出问题,建立线上线下结合、区市两级上下联动、各相关部门横向协作的外资企业“一站式”服务平台。


  (二)提高我区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服务好在桂外资企业是最好的招商。要以企业获得感、体验感为导向,优化外资企业服务,支持外资企业发展壮大。建立重大外资项目库,对行政审批、用地规划、用电、用能、用工、资金、贸易物流、政策支持、合同执行、投资者保护、破产办理等企业设立、发展的全流程存在的问题,从自治区层面及时进行协调解决,并给予优先支持。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行外资企业服务“一专员两清单”制。建立健全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三级联动的“外资企业服务专员”机制,组织外资企业服务专员开展“政策上门、服务下沉”活动,为重点外资企业提供“一对一”跟踪服务。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对外资企业生产经营及投资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收集梳理,建立“外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清单”和“外资企业问题清单”。(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局)


  (二)建立自治区、设区市两级外资企业服务“直通车”机制。分别建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挂帅,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自治区、设区市两级外资企业服务“直通车”联席协调机制。自治区联席协调机制办公室(“直通车”办)设在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各设区市每年至少分别召开两次外资企业联席协调会议,深入外资企业调研,对重大外资项目面临的主要困难和外资企业普遍反映的突出问题快速反应,及时会商协调解决。(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局)


  (三)建立健全自治区重大外资项目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列入自治区重大外资项目库的项目,在用地、交通运输、通信、用电、用水、用能等方面给予优先保证。在用地指标、联席审批、外汇管理、通关便利化、信用额度、发展问题协调等方面,在自治区层面给予统筹协调和优先支持。每年对项目库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管局、地方金融监管局、大数据发展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四)帮助外资企业发展壮大。根据外资企业所处的产业链环节,为企业对接市场、对接客户、开展项目投资合作等提供信息服务和搭建平台,支持外资企业发展壮大。(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投资促进局)


  (五)建立线上广西外商投资“单一窗口”服务平台。建设以投资综合服务为核心,集合办事指南、外资项目分析、投资环境与政策宣传、活动信息发布、投资资讯、外资企业信息报告、投诉受理通道等功能为一体的广西外商投资“单一窗口”服务平台,为外资企业提供线上“一站式”服务。(牵头单位:自治区商务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投资促进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自治区商务厅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牵头健全外资企业“一站式”服务体系。各设区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台账设立、信息收集、政策宣传,按要求参加外资企业服务“直通车”联席协调会议,积极开展与外资相关的招商引资、政策宣传解读和培训咨询,及时为线上的广西外商投资“单一窗口”服务平台提供最新政策信息、办事指南、数据对接等。


  (二)强化对企业反映问题的协调服务。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能,对外资企业反映的问题及外资企业服务“直通车”办转交办理的企业问题,要建立清单,全方位回应企业诉求,加强跟踪研究,重点协调解决,增强外资企业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完善设区市服务体系。各设区市要参照自治区做法,加快建立外资企业服务专员网络和服务协调解决机制,搭建服务平台。加强对本市外资重大项目的管理和服务,组织协调外资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要根据问题清单,每年走访5家以上外资企业。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设区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于每月5日前将问题清单、处理进展情况、存在困难、工作建议等信息报自治区商务厅,并于每半年结束后的10日内,将外资企业服务工作总结提交自治区商务厅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跟踪通报。自治区商务厅要对问题协调解决情况实行全过程跟踪,强化督促落实,做好问题分析、情况汇总,在每月结束后的20日内对各单位协调解决外资企业问题进展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在每年结束后的30日内通报全年问题跟踪和处理情况。对项目推进不力的地方和部门,及时下达督办文件,限期整改。


  (六)明确责任部门和联系人。各设区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牵头服务部门(或处室)和联系人(处室负责人和联络员各1名),于本方案印发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名单(含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报送自治区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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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期间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一、一般规定

  按期纳税的计税期间最短为10日,最长为一个季度。《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按次纳税的是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增值税法》规定,这种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二、特殊规定

  但税法也对一些特殊的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以及从事特定应税交易的自然人,也确定按月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规定,自然人发生下列情形,适用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标准:

  一是自然人取得2025年8月8日起(含当日)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一次性收取利息的,以对应计息期月均分摊的利息,确定月销售额。

  二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多月租金的,以对应租赁期月均分摊的租金,确定月销售额。

  三是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按月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四是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并由资源回收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资源回收企业按月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按规定缴纳代办税费。

  五是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并由保险企业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等税费代办申报。保险企业按月为个人代理人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申报报,按规定缴纳代办税款。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行业代理人比照执行。

  三、选择规定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特点,选择适用按月10万元起征点,也可以选择适用按季30万元起征点。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为计税期间。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除了临时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间断的过程,因此各税种法律法规规定,纳税人需要以一定的、固定的时间周期为限,对这个期间内的应纳税额依法进行计算并缴纳,这个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履行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义务的时间区间,就是计税期间。计税期间按照纳税人经营行为的连续性,又可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个大类。

  纳税人按照确定的计税期间确认纳税义务并依法计算的税款,需要及时足额的缴纳入库。因此,税法又对纳税人在每个计税期间结束后,申报缴纳税款的最后时点进行了限制,形成了一段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就是申报纳税期限。纳税人必须守法遵规,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超过期限的,会被依法加收滞纳金及处理。

  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是一对焦不离孟、孟不离焦的两个核心征管要素,共同解决纳税人多长时间计算一次应纳税款,以及在什么时间缴纳入库的问题。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也同样分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两种情形。小规模纳税人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还可以享受不同的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扣缴和预缴增值税的,其计税期间以纳税人确定。

  《增值税法》对增值税纳税人申报纳税期限对应不同的计税期间分别规定。

  一、按期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纳税人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自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二、按次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次纳税的纳税人,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申报纳税。

  三、预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

  《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对五种预缴增值税情形规定了不同的申报纳税期限。

  一是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下同)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二是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当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预缴税款。

  四是纳税人转让或者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内的不动产,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五是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与生产原油、天然气相关的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